新聞報導高雄簡姓母女於6年前將28年的中古屋以695萬元賣出,卻沒先告知屋內曾有房客燒炭輕生,買家得知後怒告簡姓母女詐欺。一審認定賣方刻意隱瞞重要交易資訊,依詐欺取財罪判母3月徒刑、女兒2月,皆可易科罰金,另宣告女兒緩刑2年,母女上訴抗辯買家有持續收租,若知凶宅仍會買,但高雄高分院日前駁回上訴定讞。而買家李姓女子另提起民事求償,主張該屋的市值應減少3成,加上屋內有漏水、壁癌瑕疵等,求償360多萬元,高雄地院經鑑定,認為房屋發生該自殺事件後價值減損,加上漏水修繕等費用,判決簡姓母女共須賠償100多萬元,現仍二審審理中。
消費者若買到凶宅,其處理方式,通常都是主張瑕疵提起民事訴訟來求償;但此新聞案例,法院認為屋主隱瞞凶宅訊息而委託售屋的行為構成刑法詐欺罪,屬於較少見之情形。
一般凶宅買賣糾紛,大多數是原屋主並不知道房子是凶宅,有些則是對「凶宅」的定義,像是自殺行為的地點、死亡的地點不同,雙方認知有差異等,並不是「故意」去隱瞞凶宅的事實。這種狀況下,買賣雙方都是以解除契約、返還價金或是減少價金等「民事訴訟」方式解決。但如果有証據能夠証明是原屋主故意隱瞞凶宅訊息的話,那就不只是民事求償,還可以提告對方詐欺罪!
在本件新聞案例,法院判決指出,簡姓女子名下的中古屋,2012年曾有房客在屋內燒炭,送醫急救後仍宣告不治。簡女跟母親於2015年委託房仲售屋,卻讓不知情胞姊在屋況說明書中勾選不是凶宅;而簡母跟房仲洽談過程也完全沒提燒炭的事。買方李姓女子購入該屋並辦完產權登記,之後才從楊姓租賃管理員口中得知燒炭自殺的事,怒覺受騙,提告簡姓母女。法院認為,雖然何謂兇宅實務上並無明確定義,但屋內曾有房客燒炭自殺,送醫後不治身亡情事,確屬購屋相關重大訊息,足以影響一般民眾承買意願及影響交易價格。而燒炭事件發生後,簡女還拿淨水給楊姓管理員去淨化房屋,顯然也自覺房屋不潔。簡姓母女在售屋過程中本應將此事據實完整揭露告知房仲或買方,卻仍故意隱匿,確有詐欺取財之不法犯意。
依刑法第339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凶宅與否,攸關重大!買屋或賣屋的人,都應該注意。有凶宅事實,賣方一定要告知,否則,不但房子可能被解約賣不出去,還要被關,多划不來!而買方也應事先詢問是否為凶宅,多向鄰居探聽探聽,千萬不要只聽信屋主片面之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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