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是否聽過「借名登記」此種盛行於民間的契約?簡而言之,就是某人雖然可以取得土地的所有權,卻由別人(出名人)與賣家簽訂買賣契約,並將土地登記在別人名下,自己雖然名義上沒有所有權,卻與別人另外簽訂契約,迂迴地保留管理、使用及收益土地的權利。
至於為何自己不保有土地所有權,要登記在別人名下呢?原因有很多種,有可能是因為稅捐問題(地價稅累進稅率)、銀行貸款信用問題(要取得較高的貸款成數),或是土地只允許具有一定身分的人取得,即本文要討論的情況-原住民保留地。
政府為了保障原住民生計,推行原住民行政,劃定了20多萬公頃的土地作為原住民保留地,依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37條第2項、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規定,只有原住民可以取得原保地的所有權。政府雖然立意良善,但是實務上卻出現漏洞,由於現今臺灣露營風氣興盛,露營區如雨後春筍般出現,可是有露營觀光價值的山區土地很多都是原保地,此時很多人便以上述借名登記的方式,在原保地上進行露營區的開發。久而久之,大量原保地的管理、使用及收益權流落到非原住民的人手中,完全無法達成上述保障原住民生計的目的,有許多民間人士也呼籲修法來整治此種亂象,2016年監察院也曾糾正原住民委員會,但是修法至今仍未完成。
不過,最高法院大法庭已經在9月17日開出第一槍, 統一見解認為此種為了規避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37條第2項、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而簽訂的借名登記契約違反上述禁止規定,依民法第71條本文規定為無效,大法庭進一步認為賣家與出名人簽訂的買賣契約也是無效,此舉也算是為臺灣顢頇的立法效率收拾爛攤子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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