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公視上映的「聽海湧」,遭作家李展平控訴侵害伊過往所著之「前進婆羅洲」一書的著作權,雖然李展平過往任職的機關「國史館」稱該著作為李展平任職期間所為,應屬職務上著作,李展平不具有著作財產權,然遭李展平否認,主張該著作為伊公餘時間,也就是非上班時間所為,非屬「職務上著作」,著作財產權仍屬於伊所有,以一人之力挑戰公視和國史館兩大機關,然此番爭議,涉及著作權法第11條之規定,該條到底如何解釋呢?
依照著作權法第11條之規定,受僱於他人者,職務上的著作財產權所無規定,屬於僱用人,也就是雇主所有,如果是公務員的職務上著作,則屬於機關所有;反之,在著作人格權的部分,若無規定,則屬於受僱人、公務員所有。然前述情況需要考慮兩點,第一,如果雇用契約有規定,就依照規定,雙方有約定歸屬時,優先於著作權法第11條;第二,如果非屬職務上著作,那就不適用第11條的規定。
也因此在「聽海湧」與「前進婆羅洲」該案,若國史館要舉證自己有著作財產權,就要證明這是李展平當時的「職務上著作」才行,否則著作權法原則上會把著作財產權歸給創作者,而不是雇用者;而即使國史館可以證明屬於職務上著作,取得「前進婆羅洲」的著作財產權,但人格權的部分,若雙方沒有其他約定,則仍屬於李展平所有,李展平可以主張著作人格權的禁止不當變更權,對違法使用該著作的使用人提起刑事告訴,國史館無從干涉。前述爭點,也是司法機關審查著作權提告是否合法的重點,若提告合法,則後續才有侵害何種權利、是否成立合理使用、人格權得否合理使用的實體上法律問題,否則提告不合法,檢察署或智財法院就會駁回提告。後續如何,就有待司法機關進一步認定。
🎵貼心小提醒:法律條文會修正,司法實務會變更見解,每個人的案件事實也不相同,因此本文僅供參考,建議民眾對於任何法律問題作出決策以前,先向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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