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股票作為遺產時遺產稅如何做計算?

 

許多人會將現有的大部分資產投入股市中進行投資,但如果將資產以有價證券的形式做有效率的利用與整體規劃,而過世時並未將其有價證券轉換成現金或其他形式之資產時,遺產稅繳納稅款將如何計算?

按照遺產與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28條第1項規定:「凡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簡稱上市)或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以下簡稱上櫃或興櫃)之有價證券,依繼承開始日或贈與日該項上市或上櫃有價證券之收盤價或興櫃股票之當日加權平均成交價估定之。但當日無買賣價格者,依繼承開始日或贈與日前最後一日該項上市或上櫃有價證券之收盤價或興櫃股票之加權平均成交價估定之,其價格有劇烈變動者,則依其繼承開始日或贈與日前一個月內該項上市或上櫃有價證券各日收盤價或興櫃股票各日加權平均成交價之平均價格估定之。」亦即,股票價格以死亡當日之收盤價格或死亡前最後一個交易日之收盤價格作為計算。至於未上市或未上櫃且非興櫃之股票則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29條及財政部72512日台財稅第33328號函,遺產價值以被繼承人死亡日公司的資產淨值計算。

然而有些人因為將大部分資產以股票形式做投資,對於繼承人而言,並沒有足夠現金可以繳納遺產稅,此時可否以股票實物繳納的方式抵繳遺產稅?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4項後段明定:「中華民國境內之課徵標的物屬不易變價或保管,或申請抵繳日之時價較死亡或贈與日之時價為低者,其得抵繳之稅額,以該項財產價值占全部課徵標的物價值比例計算之應納稅額為限。」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46條第1項並規定:「納稅義務人申請以繼承或受贈中華民國境內之課徵標的物抵繳遺產稅或贈與稅者,其抵繳價值之計算,應以該項財產核課遺產稅或贈與稅之價值為準。」舉一例作為說明,若父母親持有市值2000萬元有價證券及其他資產3000萬元,總遺產價值5000萬元,而應納稅額為500萬元,如子女欲以實物抵繳之方式抵繳遺產稅,則以父母親死亡當日之收盤價作為遺產總額計算,最多僅能以股票價值占遺產總額之比例來做實物抵繳,也就是僅能抵繳500萬中的2/5,即200萬元,剩餘300萬元還是需要以現金繳納。

此外,尚需注意若以實物抵繳遺產稅,需要滿足繼承人同意門檻,依照遺產與贈與稅法第30條第7項:「第四項抵繳之財產為繼承人公同共有之遺產且該遺產為被繼承人單獨所有或持分共有者,得由繼承人過半數及其應繼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或繼承人之應繼分合計逾三分之二之同意提出申請,不受民法第八百二十八條第三項限制。」才能申請以實物來抵繳遺產稅。

🎵貼心小提醒:法律條文會修正,司法實務會變更見解,每個人的案件事實也不相同,因此本文僅供參考,建議民眾對於任何法律問題作出決策以前,先向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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