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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北市勞工局接到某間電子公司的離職員工申訴,員工若要請生理假還需要驗試紙以茲證明確實生理期,倘若沒有驗試紙,就無法請生理假,須改請事假或特休假;該電子公司表示請生理假無庸提出證明,然而有員工提供與主管對話的電話錄音檔,主管要求要請生理假的員工必須先到公司,確認身體的不適是否達無法工作之程度,如此作法遭勞工局開罰十萬元。

  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全年請假日數未逾三日,不併入病假計算,其餘日數併入病假計算。前項併入及不併入病假之生理假薪資,減半發給,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4條有明文。女性員工有生理假這是前開法律本來就有規定的,且女性員工若有此請求,雇主也不得拒絕,更不得將之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同法第21條)。勞資之間本來就應該以誠實互信之原則相互對待,倘若員工很不幸的遇到苛刻的雇主,完全不給請,或是沒見到經血不相信員工有生理期、沒見到員工本人不相信員工已經不舒服到無法工作,請個生理假遭刁難,還得突破重重關卡,這時員工就可以向地方主管機關提出申訴。雇主若有違反,可處以新台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鍰,公司名稱還會被公布(第38條)。

  因此奉勸各位雇主,碰到相關議題時,可要多多注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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