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YouTube原創影片「山道猴子」正夯,其中涉及「車、貸款、男女感情」等元素,其餘內容不論,光是這三個元素,在另一種場景中亦甚常見,男女朋友相戀之初,兩人感情如「我餵你一口、你餵我一口」般濃烈,而通常就是在這種狀況下,一方極容易為了幫助完成他方物質上的需求,而以自己信用出名為他方取得權利或負擔義務。
具體言之,在汽機車產業配合民間借貸的場合,通常會比銀行貸款「更容易」過件(常見車行以「全額貸款、0元交車、強力過件」為廣告行銷),如此條件,促成了相戀伴侶中,如果男友信用不佳,又想貸款買車,就會商請女友出名,當人頭辦理高利貸款及過戶登記。當然,如果兩人從此過著幸福快樂的日子,也就沒事,但理想是豐滿的,現實是骨感的,法律紛爭總是在感情淡了之後趨向白熱化。
因為在商請伴侶出名買車及貸款之初,就有信用問題,後續男方果然出現了罰單不繳、貸款不繳、牌照燃料稅不繳、eTag不繳等等積欠稅費情形,搞得出名的女方被各方機關不斷催討,嚴重影響信用及生活。
此際,女方究竟要怎麼做才能確保自己的權益?能否向法院起訴請求將車輛過戶給男方?可能有些人會問,請求過戶一般不是都是借名人在請求出名人過戶「回來」嗎?難道出名人也可以請求借名人過戶「過去」?
先說答案:可以的。
那麼又應該以何種法律關係請求呢?沒錯,就是借名登記!
按稱借名登記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將自己之財產以他方名義登記,而仍由自己管理、使用、處分,他方允就該財產為出名登記之契約。倘其內容不違反強制、禁止規定或公序良俗者,應賦予無名契約之法律上效力,並類推適用民法委任之相關規定(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990號裁判意旨參照)。而借名登記契約,實務上通常是適用或類推適用民法委任規定。
再則,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受任人以自己之名義,為委任人取得之權利,應移轉於委任人;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支出之必要費用,委任人應償還之,並付自支出時起之利息。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負擔必要債務者,得請求委任人代其清償,未至清償期者,得請求委任人提出相當擔保。民法第549條第1項、第541條第2項、第546條第1、2項定有明文。
🎵貼心小提醒:法律條文會修正,司法實務會變更見解,每個人的案件事實也不相同,因此本文僅供參考,建議民眾對於任何法律問題作出決策以前,先向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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