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電商平台刊登廣告,請千萬注意不要刊登含有性暗示的內容,假若該廣告沒有設定未成年人不得瀏覽,就有可能涉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之散播性交易訊息之罪,如果有引誘未成年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者,更是涉犯該條例之重罪,所以刊登廣告時務必要留心。
最近就有類似的新聞報導,某陳小姐欲從事性交易,在某知名電商開設名有「學生 客製 淘汰 出清 內衣 實穿照」等字眼的賣場,卻不是在賣內衣褲,反而刊登內容提到「含有嘴唇」等充滿性暗示的商品訊息,而且陳小姐並未設定僅供成年人瀏覽,結果吸引了包含一名未成年少年在內的網友私訊,詢價相關性服務事宜,被警方網路巡邏時查獲,因為陳小姐坦承刊登廣告並未限制未成年禁止閱覽,且曾有未成年少年詢價,遭檢察官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起訴。
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2條第1項:「引誘、容留、招募、媒介、協助或以他法,使兒童或少年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亦同。」第2項:「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第3項:「媒介、交付、收受、運送、藏匿前二項被害人或使之隱避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第4項:「前項交付、收受、運送、藏匿行為之媒介者,亦同。」最重要特別留意的,是前述條文第5項規定:「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再來,《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40條:「以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電信、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散布、傳送、刊登或張貼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使兒童或少年有遭受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虞之訊息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因此,在電商平台或社群媒體等,刊登含有性交易等訊息的廣告,假若會有讓兒童及少年知悉、瀏覽等情形發生,很有可能就會被警方在網路巡邏時給抓去。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的罪責大部份都是很重的,只要是涉及兒童、少年為性交、猥褻或供人觀覽之行為;或拍攝、製造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影片、影帶、光碟、電子訊號等;或兒少坐檯陪酒或涉及色情之伴遊、伴唱、伴舞等行為,都可能會有嚴重的刑事責任。
(註:《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2條:本條例所稱兒童或少年性剝削,係指下列行為之一:
一、使兒童或少年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
二、利用兒童或少年為性交、猥褻之行為,以供人觀覽。
三、拍攝、製造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影片、影帶、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
四、使兒童或少年坐檯陪酒或涉及色情之伴遊、伴唱、伴舞等行為。
本條例所稱被害人,係指遭受性剝削或疑似遭受性剝削之兒童或少年。)
🎵貼心小提醒:法律條文會修正,司法實務會變更見解,每個人的案件事實也不相同,因此本文僅供參考,建議民眾對於任何法律問題作出決策以前,先向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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