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1條規定:「汽車臨時停車時,應依下列規定:一、橋樑、隧道、圓環、障礙物對面、鐵路平交道、人行道、行人穿越道、快車道等處,不得臨時停車。二、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十公尺內、消防栓、消防車出入口五公尺內不得臨時停車。三、設有禁止臨時停車標誌、標線處所不得臨時停車。四、道路交通標誌前不得臨時停車。五、不得併排臨時停車。」所以不能併排臨時停車。
但是,我們常常會看見一整排車輛,排在百貨公司或大賣場或類似營業場所的停車場入口,因為停車場客滿,許多車輛就只能排在外面等著進場,有時候,我們會發現這些車輛是排隊在馬路外側車道上面,此時經過的機車就會被迫行駛至靠內側車道行駛,或是有行人沒有路可以走的狀況,偶有險象環生之情形。假若,有機車因為閃避外側車道上等待進停車場之車輛,因而與其他車輛發生車禍,排隊佔用車道進停車場的駕駛,會有法律責任嗎?
先說結論:會有。
在台灣的大賣場、百貨公司、熱門停車場或一些場所,常發生前述佔用車道停車排隊進停車場、併排停車、在車道上停放機車或放置物品等等行為,若因而造成其他行人或車輛無法在原本行進的車道行駛或行走,以致於發生死傷車禍,類似這種阻礙交通行為,司法實務會認定有法律責任。像有個新聞報導案例指出,有位環保局清潔隊的林姓清潔員在某路段清掃,林員在人行道清掃時,竟然把手推車放置在馬路的外側車道,並與路旁停車的車輛併排。後來,一位廖姓男騎士行經該道路時,發現前方有這一台垃圾推車而急煞,後方簡姓男騎士見狀也跟著煞停,疑因重心不穩倒地,簡先生慘遭左方同向的聯結車輾過身亡,檢察署偵辦認為林姓清潔隊員未依規定放置垃圾推車,為這起車禍的肇事原因,依過失致死罪將其起訴。
這起案例中,林姓女清潔員未依規定把手推車靠慢車道路肩或人行道停放,竟然是把打掃的「手推車放置外側車道與路旁停車車輛併排」,這和許多併排停車或佔用車道進停車場的狀況很像,也就是發生事故的原因,就是車道被佔用,導致其他用路人被迫改方向或緊急剎車跌倒,遭同向或被對向剛好駛過的大卡車或聯結車或其他車輛輾過而死亡。
因此,提醒類似場所停車場管理人,應該要注意不能因為停車場客滿,而允許排隊等待車輛佔用到外側車道,否則像類似這起手堆車放在外側車道而發生死亡車禍的狀況,就可能構成過失致死的刑事責任。當然,實務上若發生類似狀況,就民事責任而言,停車場是否也要負擔連帶賠償責任,這應該是值得討論的重要議題。
希望主管機關應該就類似停車場排隊亂象,進行有效法規範管理,這種危險而影響到大眾公共安全的現象存在台灣很久,期盼政府能注意這問題。再則,爾後類似建物的停車場設計,可能要特別注意改善這個問題。不能因為業主長期放任這種現象,就允許存在這種行為,台灣的交通安全,政府真的還要加加油啦!請誰把這篇轉給相關交通主管單位或交通部長吧!
🎵貼心小提醒:法律條文會修正,司法實務會變更見解,每個人的案件事實也不相同,因此本文僅供參考,建議民眾對於任何法律問題作出決策以前,先向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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