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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團結力量大,合資亦然。一個人的力量做不到的事情,可以透過一群人凝聚資金,再透過部分人的運籌帷幄,往理想邁進。但,理想與現實之間,往往是豐滿與骨感之差別。好友合資後,經過幾年,因為彼此不信任而拆夥者,大有人在。

                今天就要來談談,如果股東拆夥前,股東間有就合資事業如何分配盈餘,以協議書為約定,究竟可否作為股東訴請公司盈餘分配的請求依據? 先說答案:NO!

               台灣中小企業林立,股份有限公司雖然最耳熟能詳,但公司法及相關法律規定,為求公司治理之完善,對其之控制也是最嚴格的;其次是有限公司,再次是無限及兩合公司,因為後二者,較為少見,故暫不在本文討論範圍。

                 原則上,實務穩定見解認為,公司盈餘在經股東會決議盈餘分派與否以及分派方式之前,僅屬公司股東之期待權,而非具體之盈餘分派債權請求權。換言之,股東盈餘分派請求權雖係股東權之一種,惟須於股東會決議分派盈餘時,股東之盈餘分派請求權始告確定,成為具體的請求權,方得向公司行使之。

                亦即,「盈餘分派」因事涉公司資本之充實、財務結構之健全,其分派並非毫無限制,故其分派之時期、要件、方法等,皆須符合上開公司法之規定始可。盈餘分派係屬公司經營成果之處理,公司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股東會…決議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由此可知,依我國公司法之設計,盈餘欲保留或分派,均應由「股東會」為最終決定,亦即「盈餘分派之決定權」係操諸於「股東會」。又股東會於決議通過盈餘分派議案確定所分派之股息及紅利前,股東僅享有抽象的盈餘分派請求權,且僅具有「期待權」之性質,於股東會決議通過盈餘分派議案確定所分派之股息及紅利後,股東始享有「具體」的盈餘分派給付「債權」(柯芳枝,公司法論(下),2007年9月增訂6版,頁371)。

                那有限公司呢?按有限公司之盈餘分派,依公司法第20條第1項:「公司每屆會計年度終了,應將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及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提請股東同意或股東常會承認。」、第110條:「每屆會計年度終了,董事應依第二百二十八條之規定,造具各項表冊,分送各股東,請其承認;其承認應經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前項表冊,至遲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分送。分送後逾一個月未提出異議者,視為承認。第二百二十八條之一、第二百三十一條至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二百三十五條之一、第二百四十條第一項及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於有限公司準用之。對於依前項準用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之檢查,有規避、妨礙或拒絕行為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第112條:「公司於彌補虧損完納一切稅捐後,分派盈餘時,應先提出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除前項法定盈餘公積外,公司得以章程訂定,或經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另提特別盈餘公積。第二百三十九條、第二百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項之規定,於有限公司準用之。公司負責人違反第一項規定,不提法定盈餘公積時,各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第228條第1項第3款、第232條第1、2項規定,於每屆會計年度終了,應將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提請股東同意或股東常會承認,並經股東會決議通過後,分派給各股東,且公司有盈餘時,須先完納一切稅捐,彌補虧損,依法提出法定盈餘公積,若依章程或股東會議決須提列特別盈餘公積者,並應提列特別盈餘公積後,尚有剩餘時,始得對股東分派盈餘。

                 上面一大堆法條在說什麼呢?總歸來說,就是有限公司關於盈餘分配的相關規定,大致上準用股份有限公司之規定,應先完納稅費、彌補虧損、提請股東決議通過後,才能分派盈餘。此際,股東對公司的盈餘分派請求權才算具體可行使,而且司法實務穩定見解認為:公司股東之盈餘分派請求權,須踐行上開公司法所規定之程序要件,方得行使,此為強制規定,公司及股東均應遵行,不得違反。

                那麼,股東可否以全體股東的「協議書」作為請求依據呢?原則上是不行的。

                首先,按法人於法令限制內,有享受權利負擔義務之能力,為民法第26條前段所明文。是公司與股東人格各別,權利義務關係各自獨立。所以,縱然協議書明確將全部股東劃分各方(如甲、乙、丙、丁方)納入協議書,並就盈餘分配有具體條件約定,但因公司非協議書之當事人,所以不拘束公司,且股東為自然人,亦非履行盈餘分派義務之主體,故這樣的約定,其實是大有問題的。

                 所以,在合資做生意的場合,股東在簽署協議書時,必須特別注意這一方面的法律風險,最好將公司一併納入,惟仍需注意如果法定代理人兼為股東,原則上公司之意思表示會有自己代理的問題,由公司監察人代為或代受意思表示,較有保障。

 

🎵貼心小提醒:法律條文會修正,司法實務會變更見解,每個人的案件事實也不相同,因此本文僅供參考,建議民眾對於任何法律問題作出決策以前,先向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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