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不可熟成紅茶之員工吐口水的老闆連帶賠償責任

新聞報導指出,「可不可熟成紅茶」新竹關埔分店范姓女店員,因不滿客人在快打烊時點餐,竟在手上吐口水,再徒手攪拌白玉珍珠。該「加料口水手搖飲」畫面曝光後,引起社會譁然。新聞進一步說明,可不可總公司除終止該分店加盟合作關係外,據傳擬求償商譽損失。在此案例,乃因店員不滿顧客在打烊前壓線點單,便故意在手上吐口水後再以手攪拌白玉珍珠,另一人則全程錄影後PO網,還嗆聲「打烊前訂的都去死」。該影片立刻引發眾怒。雖然事件爆發後,發文者很快撤下影片,仍止不住網友撻伐。

就算當事人發文道歉,或深刻反省而向老闆自請離職,但是問題就解決了嗎?對於總公司來說,是否會造成嚴重的營業損失呢?還記得媽媽嘴的受僱人殺人,結果老闆被求償的案例嗎?於此,又要不免俗的討論老闆們因為員工不法侵害他人權利的連帶賠償責任問題。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僱用人的免責,通常有其困難,但是提醒老闆們,在選人及監督員工職務,最好有已盡相當之注意的佐證或相關證據資料,這樣在發生員工加害他人時,或許還有連帶賠償責任的免責抗辯。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093號、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947號民事判決意旨:「按僱用人藉使用受僱人擴大其活動範圍,並享受其利益,且受僱人執行職務之範圍或適法與否,常非與其交易之第三人所能分辨。為保護交易安全,民法第188條第1項所謂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除受僱人因執行所受命令或受委託之職務本身,或執行該職務所必要之行為,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外,受僱人如濫用職務或利用職務上之機會及與執行職務之時間或處所有密切關係之行為,在客觀上足認與其執行職務有關,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就令其為自己利益所為,亦應包括在內。」

實務認為,為保護交易之安全,受僱人之行為在客觀上具備執行職務之外觀,而侵害第三人之權利時,僱用人即應負連帶賠償責任。因此,類似員工在餐飲吐口水或加料的行為,平常一定要教訓練「千萬不可」。像這次「可不可熟成紅茶」的員工行為,真的是不可,而不是可不可了!

 

🎵貼心小提醒:法律條文會修正,司法實務會變更見解,每個人的案件事實也不相同,因此本文僅供參考,建議民眾對於任何法律問題作出決策以前,先向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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