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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聞報導,有人氣模特兒經營FB粉絲專頁,宣傳可以從國外代購知名品牌泳裝,讓大家不用到國外買,也不用和國內的代理商買,因此生意興隆,詢問者眾,豈料被代理商看到了,發現該粉絲專頁所使用的照片,和代理官網的一模一樣,認為是盜圖,於是一狀告進地檢署,主張侵害著作權。
  以商品照片來說,通常都是商品的製造商或是代理商,找人拍攝而成的照片,雖然只是對於單純靜物所為之拍攝,但以目前智慧財產法院的多數見解,多會認為屬於攝影著作,而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這時候,無論對於該張照片進行下載、截圖或是其他複製的方法來利用,都有可能侵害著作權人的「重製權」,甚至如果將之上傳到網路,另外還會有侵害「公開傳輸權」的問題。例外的情形,則是透過取得授權或是合理使用的方式來避免侵害。
  回到本案的情形,檢察官認為原本官網上面的照片,就有設定不能以右鍵複製,以避免被人下載,但該FB粉絲專頁的經營者居然還是以螢幕截圖的方式下載照片,再透過小畫家加以編輯,仍然屬於「重製」的方式利用該著作的行為,另外就本案系爭照片之後的使用狀況,顯然檢察官也不認為構成合理使用或其他阻卻違法之情形,加上雙方在偵查中無法達成和解,所以最後將被告起訴。
  姑且不論著作權法就複製照片這件事論以刑事責任的妥當性,這邊還是先提醒大家,對於有著作權的資訊,使用上可千萬要注意,有沒有合理使用的空間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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