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媒體曾報導畜產會委託超思進口生鮮雞蛋的採購爭議,最後以生鮮雞蛋屬於採購法第7條第2款所稱例外不適用採購法的規定:「本法所稱財物,指各種物品(生鮮農漁產品除外)、材料、設備、機具與其他動產、不動產、權利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財物。」,來暫時止住了外界的質疑;然近日經農委會行政調查發現,生鮮雞蛋固然不適用採購法,然雞蛋不可能直接就從境外運過來,中間總需要冷藏倉儲或是支付雞蛋托櫃運費,而此部分卻是由農委會「全額補助」,據報導,農委會在行政調查報告中認為此部分仍有違反採購法的疑慮。據報導農委會將追回補助金額的百分之五十,然立法委員仍持續質疑,若適用採購法,則本案有無借牌、轉包之問題,仍應由檢察機關進行刑事調查。
討論本案是否適用採購法,要從委託機關的中央畜產會出發,中央畜產會全名「財團法人中央畜產會」,性質上屬於「財團法人」,依照採購法第5條第1項、第2項規定,如果是代辦政府機關的採購,應該依照該條規定適用採購法:「機關採購得委託法人或團體代辦。前項採購適用本法之規定,該法人或團體並受委託機關之監督。」,如果是受政府機關「補助」辦理採購,且金額大於公告金額新台幣150萬元者,又非「代辦」,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依照採購法第4條,仍然會適用採購法:「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採購,其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適用本法之規定,並應受該機關之監督。」,除非屬於該條第2項的「藝文採購」。自前述報導上看來,中央畜產會是受農委會「補助」辦理本次採購,就算生鮮雞蛋不適用採購法,冷藏倉儲、托櫃運費等財物或是勞務的部分,並無法被採購法第7條第2款的特別規定給排除,這也是農委會承認該部分仍可能有採購法爭議的原因。然如果這個補助低於半數,則就不屬於採購法第4條第1項:「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適用本法之規定」的範圍。只是,農委會事後才追回補助畜產會的百分之五十補助金,能不能讓本案就不適用採購法?
由於本案實際上進口生鮮雞蛋的並非超思公司,經查取得進口許可的是亮采生物科技公司,若冷藏倉儲或是支付雞蛋托櫃運費此部分適用採購法,後續有無採購法第65條禁止轉包或同法第87條第5項借牌投標之爭議,已經由檢察署調查中,農委會主張追回百分之五十之補助,會不會影響檢察署就事先採購行為是否違法之認定,除待司法機關獨立判斷調查外,目前立法院職權行使法業已賦予立法院有國會調查權,監察院就本案也仍在調查中,結果如何,尚有待這些機關做出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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