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報導指出,一名產婦於醫院催生時,醫護人員發現羊水有胎便,雖有處置但新生兒出生時已休克,後來死亡。家屬提出刑事告訴,醫方雖獲得不起訴處分,但是,民事部分因法院認定有醫療疏失,第一審民事判決認為醫生與院方應連帶負新台幣1,400多萬元民事賠償,本案仍可上訴。
根據判決書指出,原告入院選擇使用自然產方式分娩,可是醫師催生時已發現孕婦羊水有胎便,卻無視嬰兒可能吸進胎便休克,仍選擇用真空吸引機未果,因考量產程遲滯,決定進行剖腹,又發現使用真空吸引器失當,造成嬰兒帽狀腱膜下出血,引發出血性休克、呼吸衰竭等症狀,不幸身亡,原告因而提出相關訴訟。
民事法院一審認為醫師發現羊水有胎便,仍以自然產加真空吸引器催生,目前沒有任何證據顯示醫師使用真空吸引器符合當時醫療水準,另一方面,很難認定醫師使用真空吸引器過程已善盡醫療上必要之注意,而且沒有逾越合理臨床專業裁量,因此依民事訴訟法舉證責任轉換的原則,認為醫師具有過失,判處醫方應賠償共1,400餘萬元。
判決公開後,婦產科醫學會指摘認為生產過程中發現有胎便,非屬目前「健保給付」剖腹產的適應症,通常需有符合的適應症合併出現,才會需要執行剖腹產,且產程中有胎便的生產約有20%,而因為胎便吸入造成新生兒缺氧的比例約為1%,意即95%以上的產程中發現胎便,並無不良影響,大部分仍可經陰道生產,若以有胎便而未進行剖腹產為疏失理由,顯有失當,這部分有賴後續上級審調查審理後判斷。
根據第一審的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醫字第31號民事判決指出:「復核系爭衛福部鑑定書記載「帽狀腱膜下血腫於自然陰道生產之發生率無為千分之0.1至0.6,於真空吸引輔助生產之發生率為千分之3至7.6。而帽狀腱膜下出血之相關死亡率為11.8%。本案嬰兒娩出後,有帽狀腱膜下出血,此併發症可能是使用真空吸引器所造成……本案嬰兒之嚴重狀腱膜下出血亦為會加重病情而導致死亡之原因之一,無法排除與醫療處置有關。」(見偵查卷第501頁)又經本院依原告聲請函囑中國附醫藥兒童醫院鑑定,經該院函覆鑑定意見書(下稱中國附醫鑑定書)記載「依病歷紀錄,受鑑定人非單純因帽狀腱膜下出血最終造成死亡,『帽狀腱膜下出血』加上法醫鑑定報告中之死因為加重或促成受鑑定人死亡之原因。受鑑定人合併有『胎糞致呼吸衰竭』、『帽狀腱膜下出血』、『周產期窒息』、『低血容性休克』以及『瀰漫性出血』,以上諸多病因致使病嬰因呼吸衰竭以及心臟功能衰竭死亡」(見本院卷第511頁)相符,足見甲○○於系爭生產過程操作真空吸引器失當,造成帽狀腱膜下出血為加重或促成林○○死亡之因,甲○○應就其醫療過失行為負損害賠償責任。………甲○○於108年6月28日上午8時35分許,發現羊水內有胎便出現,仍以自然產方式並使用真空吸引器催生,致林○○出生時有帽狀腱膜下出血,而遍查全卷並無任何證據顯示甲○○使用真空吸引器符合當時醫療水準,自難認甲○○使用真空吸引器過程已善盡醫療上必要之注意且未逾越合理臨床專業裁量,依舉證責任轉換之原則,應認甲○○具有過失,且林○○帽狀腱膜下出血可能會加重或促成病情而導致死亡之原因之一,故甲○○之過失行為與林○○之死亡結果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揆諸前揭說明,甲○○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所謂舉證責任倒置或舉證責任轉換原則,就是在特定條例下減輕當事人的舉證責任;然而要注意是,刑事部分還是要舉證證明醫師有過失,始得有可能起訴或判罪,這部分與民事訴訟的舉證責任,有所不同。總之,類似是否有醫療疏失造成胎兒死亡,固有許多爭議,但是對於家長們來說,要瞭解相關醫師的責任,及民事訴訟關於舉證責任倒置之相關事項,都應該要找專業人士仔細諮詢。
🎵貼心小提醒:法律條文會修正,司法實務會變更見解,每個人的案件事實也不相同,因此本文僅供參考,建議民眾對於任何法律問題作出決策以前,先向律師諮詢。
✨更多法律資訊請追蹤本所粉絲專頁 👉https://www.facebook.com/sunriselawyer
✨更多政府採購相關文章資訊請進入 👉https://www.tsaigo.com/
留言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