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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位花甲之年的老翁因老來得女,格外疼惜他的愛女。一日中午老翁要去買午餐,其打電話給在小吃攤賣麵的太太回來照顧後即出門去,獨留未滿三歲的幼女在家看電視,豈料她爬上陽台墜落到四樓遮雨棚身亡。尚未回到家的老翁接到電話方知噩耗。原來妻子當時是對先生說在顧麵攤走不開,但老翁誤以為妻子會回家看顧孩子,溝通不良導致悲劇發生。警方以過失致死罪嫌將其移送,宜蘭地檢署量其無前科且發生憾事亦非其所願,犯後態度良好,於是依職權不起訴處分。
  先解釋一個概念,所謂”職權不起訴處分”是檢察官依偵查所得的證據,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並非沒有犯罪嫌疑喔,只是屬於微罪案件,檢察官參酌刑法第57條所列事項(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犯後態度等),認為以不起訴為適當者,得為不起訴處分,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有明文。或許有人會感到狐疑,明明老翁什麼都沒做,為何還會有過失致死的犯罪嫌疑呢?並不是一定要有所作為才能成立犯罪,有時候你啥事都沒做也可能犯罪,當然毫無作為也不是隨便就能犯罪的,此時需檢視有無保證人地位,倘若有保證人地位的話,毫無作為就會與作為受到相同的法律評價。老翁與女兒是生活在一起的家人,彼此間即存有信賴關係,此乃保證人地位中的「密切共同生活關係」,因此,老翁的不作為就跟有積極行為的作為是一樣的。
  在這個案例當中,檢察官的不起訴處分應該頗得民心,至少不會有人罵恐龍檢察官,肯定不少民眾會覺得原來法律還是有人情味,冰冷的法庭也能有暖暖的溫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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