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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了解標題所示的爭議,須先了解何謂保單價值準備金?在投保人壽保險時,保險公司可能依平準費率、自然費率等方式計算保險費,至於何謂平準費率、自然費率?簡單來說,一個人隨著年齡增長,所承擔的死亡風險也隨之提高,自然費率即是根據被保險人每年承擔的死亡風險去計算保險費,隨著年齡增長,保險費也會越高,但平準費率則是精算將人在同一保險期間應繳納的保險費、承擔的死亡風險平均至各年,因此如依據平準費率,要保人每年將繳納同一金額的保險費(保險金的計算方式仍要視保險契約的具體約定,並非絕對)。

  如果依據平準費率繳納保險費,一個人在青壯年時期依據平準費率給付的保險金,通常會比依據自然費率來得多,因青壯年時期的死亡風險通常會比將青壯年、老年的死亡風險平均起來來得低,所以如果以平準費率計算保險金,此種人壽保險在青壯年時期通常會出現類似溢繳或儲蓄的情形,這筆類似溢繳或儲蓄的錢簡單來說會作為「保單價值準備金」來源之一(保單價值準備金的計算方式仍要視保險契約的具體約定、主管機關規定方式,並非絕對)。簡單來說,此種人壽保險會有一定的金錢價值,立法者也有注意到這種情況,因此根據保險法相關規定,在一定條件下,如果此種人壽保險終止的話,是可以要求退還一定比例的保單價值準備金(解約金),也可以以此為擔保向保險公司借款(保險法第119、120條)。

  如果人壽保險有一定的金錢價值,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時,可否要求執行法院核發執行命令,終止債務人為要保人之人壽保險契約,命第三人保險公司償付解約金(保單價值準備金),就是本文所討論的問題,此問題向來在司法實務上有很大爭議,不過最高法院大法庭在幾天前統一見解,採肯定說,認為執行法院於必要時,得核發執行命令終止債務人為要保人之人壽保險契約,命第三人保險公司償付解約金,不過最高法院也認為執行法院也應審慎為之,宜先賦與債權人、債務人或利害關係人陳述意見之機會,於具體個案兼顧債權人、債務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之權益,為公平合理之衡量(108年度台抗大字第897號),此裁定也算是為了「債權人可否聲請強制執行人壽保險的保單價值準備金」的長久爭議畫下休止符。

 

🎵貼心小提醒:法律條文會修正,司法實務會變更見解,每個人的案件事實也不相同,因此本文僅供參考,建議民眾對於任何法律問題作出決策以前,先向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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