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流行疫情(COVID-19 pandemic)造成全球重大影響,無論是經濟或日常生活皆然。各行各業的運轉,都會隨著疫情的變化而跟著調整。
例如:上班上學一直是大家關心的問題,台灣的防疫,到目前為止真的很棒,我們都還能正常上班上學,只有少部份因為防疫而受到影響。但是,假若真的不幸發生最嚴重的狀況,各行各業都應該要有自己因應對策及方法。例如:現在流行的視訊或異地辦公等,都是提前因應之道。
最差的狀況,當然就是封城(lockdown)。不過,各國對於怎麼有限度的封城寬嚴不一。例如:非必要不出門,像外出散步、運動等,會隨著疫情發展,作不同的限制;很嚴格的狀況,可能是一、二天每家每戶只能派代表出門去購買必要的食物或物品。大型活動或娛樂場所等,大部分都處於無法正常營運的停擺狀況,因為基本上,能好好活著是最重要的事,這些人潮聚集或密閉空間的活動,就先暫停吧!
如果一切順利,就平平安安的隨著疫情結束,政府部門及各行各業尚都正常運作,也沒有lockdown,當然就不會其他問題。然而,假若發生比較壞的情況,像是政府部份也有可能停止運作的情況,這時「法律權利的時效」會停止嗎?換言之,法律權利的消滅時效,在這個時候就要稍微留意了。例如:法院會不會因為疫情而停止運作?若時效消滅的最後一天停止上班,該怎麼辦呢?
在這邊要提醒大家,不論是個人或公司,對其他公司或第三人的法律權利,不論是貨款請求權、借款請求權、工程款請求權、本票或支票請求權、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瑕疵擔保請求權、繼承回復請求權、車禍侵權行為請求權、不當得利請求權…….。該催告的趕快催告,該寄發存函、信函趕快寄發,該起訴的趕快起訴,原本要作的法律動作,可能要提早因應了。當然,你如果認為之後不可能出現影響法律上請求權實踐的狀況,可以有自己處理之道。不論如何,在這何時間點,要提醒大家的是,每種法律請求權利,都有消滅時效的問題,請大家要特別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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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25條:
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
民法第126條:
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民法第127條:左列各款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一、旅店、飲食店及娛樂場之住宿費、飲食費、座費、消費物之代價及其墊款。二、運送費及運送人所墊之款。
三、以租賃動產為營業者之租價。
四、醫生、藥師、看護生之診費、藥費、報酬及其墊款。
五、律師、會計師、公證人之報酬及其墊款。
六、律師、會計師、公證人所收當事人物件之交還。
七、技師、承攬人之報酬及其墊款。
八、商人、製造人、手工業人所供給之商品及產物之代價。
民法第128條:
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以不行為為目的之請求權,自為行為時起算。
民法第129條:
消滅時效,因左列事由而中斷:
一、請求。
二、承認。
三、起訴。
左列事項,與起訴有同一效力:
一、依督促程序,聲請發支付命令。
二、聲請調解或提付仲裁。
三、申報和解債權或破產債權。
四、告知訴訟。
五、開始執行行為或聲請強制執行。
民法第130條:
時效因請求而中斷者,若於請求後六個月內不起訴,視為不中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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