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位小黃司機因違停遭員警開單,賭爛酸警「我欠你的喔、苦瓜臉、你這種人要當警察」等語,員警認其侮辱公務員,依妨害公務罪將其送辦。司機表示,因錢難賺又多張紅單致心情欠佳,並無真的要侮辱員警之意。新北地檢認為,司機僅以上開等語宣洩不滿情緒,並為伴隨其他侮辱性行為舉止,未對國家公權力有貶抑之意,難認其主觀上有妨害公務或公然侮辱之犯意,予以不起訴處分。
某立委行經國道遭攔檢時,竟飆罵員警畜牲、媽的等難聽字眼,雖其後來有下車配合員警執行勤務,惟員警認為受到侮辱仍提告。該立委表示,其係因一週遭攔檢三次才質疑警察故意針對他,媽的僅口頭禪,無惡意。桃園地檢認為該立委侮辱執勤員警,依侮辱公務員罪起訴。
無獨有偶,一名政大研究生因大專學生兼任助理納保爭議,在高教司專門委員的頭頂捏破生雞蛋,使其頭髮和衣服沾滿蛋汁。台北地院依侮辱公務員罪,判該名學生拘役二十天,得易科罰金兩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依刑法第140條第1項規定,於公務員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上述的三個案例或許讓你摸不著頭緒,到底何謂侮辱?究竟是否構成侮辱公務員,應依行為人前後語意、當時的行為舉措、口氣、態度等綜合判斷,有無輕蔑侮辱、藐視公權力(妨害公務罪章保護的是國家法益)之意思。然而這在認定上又會因法官不同而有異。例如很多人常罵的幹、靠杯、媽的等,這是難聽的字眼眾所皆知,但其實很多人已經把它當作口頭禪,爽要罵、驚訝也罵、不爽更要罵,已然被當作習慣性的發語詞或語助詞,無義。
總之,目前實務上的認定頗混亂,有的法官會認為那些詞實屬粗鄙之語,具有貶損他人之評價,當然也就有藐視公權力之意思;而有的法官可能會認為此純屬口頭禪或無義的語助詞,不成立侮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