撿屍書-撿屍竟無罪?不成立乘機性交罪的100個理由-可編版.jpg

  臺北夜店最密集的信義區,有人戲稱為「撿屍」大道。 究竟是兩情相悅的一夜?還是撿屍大隊呢?

  一夜情是歡喜甘願的行為,撿屍是乘機性交的犯罪行為。在夜店裡尋覓不同對象的的遊戲相當刺激,但喝得爛醉的人被有心人士扛走,就成為社會問題了!而「撿屍」就是趁他人酒醉意識不清之時,對被害人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係屬於刑法第225條「乘機性交(猥褻)」罪的態樣之一,而乘機性交罪是法定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罪,一旦成為被告,有相當的機率被關進監獄喔!

 

  法院每年約有2、3百多件乘機性交案件的判決出爐,我們查詢民國98年起至110年間之本罪相關判決,從最高法院、高等法院到全臺灣地方法院,在數千則關於「乘機性交」的判決中,整理出最常見提告撿屍無罪或獲緩刑之九大類型為:

 

一、被害人之單一指述存有瑕疵、不合理抑或無補強證據

二、與被害人和解或為性交易。

三、其他證人證詞與被害人說法不一致。

四、事發前後有撥打電話的紀錄,難認意識模糊。

五、無其他積極事證。

六、被害人事發後並未尋求幫助。

七、被害人事後無情緒不穩,亦無逃跑之情。

八、難認於意識模糊下受性侵害。

九、事發後仍有互動。

 

🎵貼心小提醒:法律條文會修正,司法實務會變更見解,每個人的案件事實也不相同,因此本文僅供參考,建議民眾對於任何法律問題作出決策以前,先向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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