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新聞報導,有位李姓駕駛被警察指控闖紅燈,開罰新台幣二千七百元,駕駛一狀告到法院後,法院竟然撤銷罰單,改判免罰,理由是警察只有眼睛看到,沒有密錄器等客觀設備證明確實有闖紅燈,新聞上網後,不少網友嘖嘖稱奇。
全案經過大略如下:去年10月19日這位李姓駕駛行經花蓮縣的一處交叉路口時,闖紅燈遭員警攔下,開罰前述金額還記違規點數三點,只是駕駛簽收罰單後,越想越不對勁,認為自己明明沒有闖紅燈,遂向裁決所提起申訴,裁決所以警察當場有「目睹」為由,駁回申訴,駕駛就告上行政法庭,請求撤銷罰單。法院經檢視相關事證後,認為全案確實只有警察「目睹」闖紅燈,實在缺乏密錄器、路口監視器、行車紀錄器等其他客觀證明,對於這樣缺乏證據所導致的不利益,應該由國家負擔,換言之就是不能處罰駕駛了,所以撤銷原本的罰單。
此種將舉證責任歸於國家,且認為單純個人目睹,不能當成證據的判決,確有其例,然不同於本案見解者其實也有,例如新北地院也曾有個案例是警察主張密錄器沒電沒開,路口沒有監視器,法院最後認為罰單照樣有效,理由是民眾無法「確實提出證據證明舉發警員有何誤認之情,自以警員所處位置及稽查經過確已注意觀察原告駕車動態所為之證述,較為可採」(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交字第365號判決);反之,同於新聞中案例見解者,同樣也有,例如桃園地院有則案例是認為警察除了目睹之外,還要提出其他證據支持才行:「本件僅有舉發員警之證詞,並無其他足以補強證人證詞憑信性之補強證據存在,經本院依職權調查證據之結果,就原告有無闖紅燈之事實,尚有真偽不明之情形,被告就其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自應負舉證責任。被告既未能提出其他補強證據佐證證人證詞之憑信性,即應對原告為有利之認定」(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交字第6號判決)。
既然兩種見解都有,大家倒也不必對新聞中的判決結果感到訝異了,對於沒有密錄器、監視器、行車紀錄器時,舉證責任的分配,或許站在民眾的立場,會希望警察多多體諒,不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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