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9條第2項規定:「公寓大廈成立管理委員會者,應由管理委員互推一人為主任委員,主任委員對外代表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管理委員之選任、解任、權限與其委員人數、召集方式及事務執行方法與代理規定,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但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由上述條文可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選任管理委員,然後管理委員們成立管理委員會,再由其互推一人為主任委員。

  前述法條規定,由「管理委員互推一人為主任委員」,因此原則上,若主任委員辭職不幹了,照理還是由管理委員互推一人為主任委員。不過,要注意的是,前面條文後段又規定「但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所以當主任委員不幹了,到底該由誰來接手,一定要先去看「規約」是如何規定的,若有特別規定應以規約的規定為準。

  然而,大多數規約關於主任委員的選任,多是規定由管理委員互推,與前述條文內容相同。此故,在主任委員辭任的情形中,實際操作上多數還是由管理委員重新互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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