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新聞報導,去年10月間馬來西亞籍的女學生遭到我國國民殺害,家屬跨海請求賠償,並申請被害人補償,而橋頭地檢署已審查完被害人補償的申請,等待家屬提供資料,以進行後續程序。

  什麼是被害人補償?簡而言之,如果加害人的行為導致被害人死亡、受到重傷(重傷的定義見刑法第10條第4項),或加害人的行為為性侵害犯罪,政府為了避免加害人沒有財產去賠償被害人(及家屬)因其犯罪所產生喪葬、醫療、慰撫金等損失,所以編列預算(不全然都是由預算支應,見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4條)先行補償被害人的家屬(賠償數額見同法第9條),接著再由政府代位向加害人求償(同法第12條),而國家賠償也是由政府編列預算去支應(國家賠償法第7條第2項)。

  其實無論是國賠,還是被害人補償都帶出一個重要的議題,就是外國人在台灣能否得到政府給的錢?舊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33條便規定「本法於外國人為被害人時,應本互惠原則適用之。」,什麼是「互惠原則」呢?白話一點就是我國國民須先在某國享有某種權利,某國國民在我國才能享有相同的權利,我國法律會以「以依條約或其本國法令、慣例,中華民國人或團體得在該國享受同等權利者為限」這句比較拗口的話來規定互惠原則。

  互惠原則在我國立法上不算少見,例如生產事故救濟條例第21條第3項、土地法第18條、核子損害賠償法第35條等,而國家賠償法第15條也有相同的規定。但是各位讀者如果仔細想想,便會發現互惠原則在人權保障上是很有問題的,明明同樣是因為政府做錯事或是在國內被加害而受有損害,卻因為國籍遭到差別待遇,似乎不太合理。

  因此,基於人道主義,政府也逐漸在檢討互惠原則,民國100年修法刪除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33條,這就是為什麼女學生的家屬可以申請被害人補償的原因,但是國家賠償法第15條至今仍存在著,所以除非我國國民在馬來西亞也能請求國賠,否則女學生的家屬是無法在我國請求國賠的,不過今年行政院提出的國賠法修正草案已將該條刪除了,等到立法院三讀通過以後,女學生的家屬也可以請求國賠了,這也算是為我國的國際聲譽邁出重要的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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