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聞報導,台南市有男子於居家隔離時,遭衛生局以違反「一人一戶」規定,處罰本人與兩個同居的弟弟各十萬元,男子不服提起行政救濟,地方法院行政庭認為起訴有理由,撤銷原本裁罰的案例,是近來法院針對日趨嚴苛的防疫規範,依法進行審查後,少數不同意行政機關裁量結果的案例,雖然衛生局主張處罰十萬元是最低額度,但法院認為根本就不該罰,衛生局抗辯並無道理。這到底是怎麼一回事呢?
  原來,這名男子去年自中國大陸返台後,依規定若要請求「居家隔離」,衛生局認為應符合「一人一戶」的規定,否則就要住到檢疫所或是去防疫旅館,前者通常沒位子,後者在指揮官陳時中近日宣布由政府買單之前,原則上是民眾要自費,所以男子自然希望住家裡就好。然而後來衛生局認為男子有兩名弟弟同住,就算這名男子是住透天厝的三樓,也不行,即使男子的兩名弟弟在衛生局要求里幹事會同員警查訪後,隨即搬出,衛生局仍處罰每個人十萬元。
  但起訴後,法院審酌相關資料認為,台南市衛生局雖說要「一人一戶」,但通知書背面又寫有「家人同住應注意事項」,似乎認為不需要嚴格執行「一人一戶」,而有「家人同住」的可能,在規範文義不明確的情況下,法院認為應有行政罰法第8條,不知法令而酌減處罰的情形,並依同法第18條認為不該處罰男子,因而撤銷了原處分,認為男子和弟弟們都免罰。
  本件為一審判決,衛生局嗣後有無提起上訴,並不清楚,然要提醒行政機關,就算為了防疫,仍然要注意依法行政原則,若法令不清,卻要不教而殺,恐怕就會被行政法院給糾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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