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報導指出,從事木工裝潢某馮姓男子,騎機車違規左轉撞到薛姓男子,除了造成薛先生的機車毀損,薛先生受有重創而顱內出血,重度昏迷而手術後意識不清臥床,生活完全無法自理,經家屬提出訴訟求償,法院審理後判決馮姓裝潢工必須賠償看護費、勞動力損失等共四千多萬元之車禍撞癱判賠金額。

  這件事故,新聞報導大略是馮先生騎乘機車行駛至交岔路口時,疏未注意機車須兩段左轉的標誌,貿然左轉而與對向直行的機車騎士薛姓男子,在閃避不及下發生對撞,然後薛先生倒地時頭部重擊地面,受到雙側創傷性硬腦膜下出血、蜘蛛膜下腔出血,四肢無法正常活動等傷害,經送醫治療仍重度昏迷而無行為能力。刑事部分,馮先生涉犯過失傷害罪,遭判刑6月定讞,得易科罰金18萬元,已執行完畢。然而,被害人顱內出血手術後意識不清,長期臥床,須以鼻胃管灌食,住進護理之家,被害人父親替兒子提出附帶民事訴訟,求償一億多元。

  高等法院審理後,計算被害人提出求償項目,像是看護費用就要將近一千九百萬元,勞動能力減損也將近一千八百萬元;但是,加害人調解時表示其月薪僅約三萬多元,僅願賠償一百萬元,兩方的想法主張差距過大,無法達成和解,經判決後仍可上訴。

  在台灣的車禍發生率,比歐美先進國家來得高,一年死亡將近好幾千人。實際上,如果騎車或開車的人,能夠再謹慎一點,或是說國家在道路硬體、標誌及號誌設計等等,能再完善一點。民眾對於生命能夠再尊重一點,然後法律對於民事判賠再多一點,刑事判刑再高一點,並且將嚴重危險駕駛不得易科罰金,設立特殊交通處遇機構,並且沒能力賠償者,應強制部份時間去工作還錢,相信多管齊下,能夠減少一些死亡車禍,相信是全民之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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