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之下,不少人有感人生無常,想立遺囑交代過世後財產之處理,假如是應用口授方式來立遺囑的話,要特別注意,最近就有一件法院認為遺囑無效的案例,值得參考。

  新聞案例指出,某甲是名地主,想要把財產全部給長子,因病重而無法自己書立遺囑或口頭陳述,於是在病床上找了律師、見證人,在全程錄影下,由律師宣讀代筆遺囑內容,某甲則點頭同意後完成遺囑。不過,某甲過世後,次子不服遺囑內容,針對前述遺囑提出無效主張的訴訟。法院則認為,民法規定不是手寫或口述的遺囑乃屬無效,因此認定該遺囑是無效的。

依民法第1189條規定,有下列這幾種遺囑方式:
一、自書遺囑。
二、公證遺囑。
三、密封遺囑。
四、代筆遺囑。
五、口授遺囑。

  其中,所謂的「代筆遺囑」,依民法第1194條規定:「代筆遺囑,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按指印代之。」

  還有,所謂的「口授遺囑」,依民法第1195條規定:「遺囑人因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不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者,得依左列方式之一為口授遺囑:
一、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並口授遺囑意旨,由見證人中之一人,將該遺囑意旨,據實作成筆記,並記明年、月、日,與其他見證人同行簽名。
二、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並口述遺囑意旨、遺囑人姓名及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口述遺囑之為真正及見證人姓名,全部予以錄音,將錄音帶當場密封,並記明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在封縫處同行簽名。」

  在前述案例,實務會認為「口述」(就是指「言語口述」)的程序,若以點頭、搖頭或其他手勢方式而解釋,這樣的文字解釋是否會與「口述人」的意思相吻合?有時會產生疑義。或是說「口述人」沒有口述,其肢體動作可以是他人意思左右,也可能被誤解。總之,口述就是要口頭陳述啦!

  本案某甲以點頭方式來表達對「代筆遺囑」的認可,但因不是用口述方式來完成遺囑,造成後來的訟爭。因此,提醒大家,在口授或代筆遺囑時,要注意「口授」這二個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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