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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一名罹患躁鬱症的男子,情緒不穩定,只要病情一發作就會瘋狂大採購,包括到五星級飯店消費,買奢侈品、基金,還拿自己名下的不動產去向金融機構貸款150萬元,不到二個月就花光,還偷偷買車,一直到發生車禍,家人才發現他買車,他自己也不知道錢花到哪去,還欠下一百多萬的債務。所以,他妻子認為說在這樣下去的話,家中的積蓄會被老公花光,因而向法院聲請限制老公花錢的自主權,也就是老公要做出重大經濟行為時,要經過老婆同意。

  這則新聞主要提到有關監護制度的問題,所謂的監護分為未成年人監護(也就是大家容易知道的未成年人無父母或父母不能行使對子女的權利義務時),成年人監護也就是之前所謂的禁治產制度,這個制度在97年時即有修法,將此制度修改為二級制,也就是監護宣告、輔助宣告。 過去大家所知道的禁治產人,就是因為自身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不能為意思表示、或是不能去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所以,法律特別為了保障渠等的權利,透過法院的裁定宣告他們沒有行為能力,也就是凡事都必須要透過監護人。

  之前禁治產制度,通常是針對失能、失智或植物人這類情形,個人經過禁治產宣告後,視同無行為能力人,如同七歲以下幼童,對個人權利義務影響相當大,所以,法院對於可以判定符合禁治產條件認定,相當嚴格。但是,對於像躁鬱症患者,一發作,就會將信用卡刷到爆等情形,病情具有間斷性或陣發性,偶而出現判斷能力障礙情形,因為一般的時候,他們與常人無異,但是在病症發作時,他們認知功能與問題解決能力都會出現障礙,也就是因自身的狀況沒有達到不能辨識的程度,僅有不足的情形,與禁治產人條件不符,像此類病患就無法受到保護。因此,本次修法特別增訂成年人的「輔助宣告」,只要經醫院鑑定診斷後,認為自身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導致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者,則限制受輔助宣告之人像借貸、經營、財產買賣、繼承等重大經濟行為,或法律訴訟行為,必須經過輔助人才能生效,同時產生保護及限制之效果。如果家人如罹患這種無法控制自己行為者,建議向法院聲請輔助宣告,由輔助人來協助較為妥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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