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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於車禍死亡或殺人的侵權行為事件,被害人家屬得向加害人請求賠償的項目,原則上包括醫療費、殯葬費、扶養費及非財產上損害賠償(精神賠償)。其中,扣除一般行情的殯葬費用外,最主要的請求金額大概就是扶養費及精神賠償的請求。然而,實務上對於非財產上損害賠償的數額,不如一般人民想像的高;而假若家屬不能請求扶養費的話,實際上獲得法院判決賠償的總金額會比一般人想像的低。

  最近就有一件案例可以參考,新聞報導指出,某罹患精神病的賴男,持利刃至診所找擔任牙醫助理的妹妹算帳未果,而殺害王姓牙醫師,因此,王醫師的配偶及子女請求賴男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被害人配偶鄒女主張自身罹患癌症,身體羸弱且無收入,應賠償生活支出、癌症醫療費等共計五百多萬元的扶養費,三十萬元喪葬費、六百多萬元的精神慰撫金,王醫師的兒子則各請求二百萬元慰撫金,合計共一千八百多萬元。不過,其中五百萬元的扶養費主張,第一審法院認為,鄒女已取得亡夫八百多萬元遺產與保險金,難以認定不能維持生活,故駁回這部份請求。第一審法院後來判決,賠償鄒女二百多萬元,子女二人各一百六十萬元,被害人父親一百一十萬元,合計共六百多萬元。本案仍可上訴。

參考民法相關規定,民法第1114條規定:「左列親屬,互負扶養之義務:一、直系血親相互間。二、夫妻之一方與他方之父母同居者,其相互間。三、兄弟姊妹相互間。四、家長家屬相互間。」不過要注意,依民法第1117條第1項規定:「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同條第2項:「前項無謀生能力之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此外,民法第1116-1條規定:「夫妻互負扶養之義務,其負扶養義務之順序與直系血親卑親屬同,其受扶養權利之順序與直系血親尊親屬同。」夫妻間的受扶養權利之順序,既然與直系血親尊親屬同,故配偶受扶養權利只要不能維持生活即可請求,不用處於無謀生能力之狀態。

   然而,在前述案例,第一審法院認為被害人配偶非屬「不能維持生活之人」,所以不能請求扶養費用,何謂不能維持生活?參考最高法院108年台上字第653號民事判決意旨:「按直系血親尊親屬受扶養之權利,應受不能維持生活之限制,此觀民法第1117條規定自明。所謂不能維持生活,係指不能以自己之財產維持生活而言。又受扶養權利人請求將來受扶養者,應以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時之財產狀況及該財產日後可能消減之情事,推認其得請求受扶養時之財力能否維持生活。」

  所以實務關於「不能維持生活」,指不能以自己之財產維持生活,而又以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時之財產狀況及該財產日後可能消減之情事,來推斷得請求受扶養時之財力能否維持生活。但是,這樣的觀點,會引發有錢人受害則不能請求扶養費的情形,若是如此,法院是否應該考量,哪精神賠償部份是否應該判決高一點的金額呢?

  因為目前我們法院實務對於精神賠償的判決數額,似乎很低,導致一般人民對於人命侵權賠償的法意識,也相對的低。提高精神賠償的金額,才能提升人命侵權賠償的法意識,這部份還希望法院加加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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