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來說,外遇被抓到後,有可能雙方或多方簽立和解協議,由外遇方賠償被外遇方,有的協議會附加保密條款,就是大家都不能說出去,否則就算違約,有可能會約定洩密者要負違約賠償責任。最近有一件類似新聞案例,某A男懷疑妻子外遇,調查發現妻子和B男有婚姻外關係,後來A男和B男到派出所簽立和解契約書,B男同意賠償25萬元,但雙方協議A男應保密不能洩漏此事,否則B男可請求100萬懲罰性違約金。

  後來,A男和太太離婚後,其新結交的女友C,卻傳訊息嘲諷其前妻;A男新女友C,傳訊息給他前妻自我介紹說「嗨我是他的女朋友,也是他未來的老婆,今天他有給我看妳傳的訊息了,小姐,做人差不多一點」、「妳出軌是事實」、「簽和解的是他妳搞清楚,不是我,我想怎麼講就怎麼講」、「他叫我不要公開呀,我都清楚呀,但他是他,妳是妳,去問一下律師簽字的人不是我,我再跟妳說一次,去問律師哦!」。

  因此,B男就C女知悉出軌之事認為是A男所洩密,因為其和A的前妻都不認識C女,C女卻對外遇事件知之甚詳。最後,換成B男向A男提出訴訟求償100萬元。第二審法院審理後,A男子雖辯稱女友可能是趁他睡覺時翻看他和前妻的通訊紀錄,否認主動告知前妻外遇等語,但是法院認為,C女自認簽和解書的是A男,她不受保密約定拘束,但他們都無共同朋友,而A男手機裡也沒有和解契約檔案,由此可見細節都是A所告知,法院認定其違反保密約定,不過審酌沒有證據證明A還有告知其他親友這件事,B所受損害程度尚輕微,考量當前社會經濟狀況,判決賠償15萬元。

  由此可知,請求外遇賠償,若同意對方所要求的保密約定,就不能違反,否則會有違約賠償責任,只是賠償的多或少而已。依法院判決指出,違約金有賠償性違約金及懲罰性違約金,其效力各自不同。前者以違約金作為債務不履行所生損害之賠償總額。後者以強制債務之履行為目的,確保債權效力所定之強制懲罰,於債務不履行時,債權人除得請求支付違約金外,並得請求履行債務,或不履行之損害賠償。當事人約定之違約金究屬何者,應依當事人之意思定之(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1620號民事判決意旨同此見解)。在本件案例,法院認為屬懲罰性違約金之性質。

  其次,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依職權減至相當之數額,為民法第252條所明定。而契約當事人約定之違約金是否過高,應依一般客觀之事實、社會經濟狀況、當事人實際上所受損害及債務人如能如期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可享受之一切利益為衡量標準,庶符實情而得法理之平(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095號民事判決意旨同此見解)。又法院酌減違約金,不問違約金作用為懲罰性抑為損害賠償之預定,均有其適用(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895號民事判決意旨同此見解)。在本件案例,法院認為和解契約訂立保密約定之目的,應係B男欲避其妨害家庭之事實遭A男主動傳述,致其名譽受損,而受有名譽上之損害。法院審酌A男僅對其同居女友C女洩露前述妨害家庭及兩造簽訂和解契約之事實,再參酌相關事實及證據,未舉證證明A男有再將B男妨害家庭之事實對外散布,使其周遭親友知悉之事實,故認為A男違反和解契約保密之責之行為,侵害名譽之程度尚屬輕微,故認有酌減違約金之必要。衡諸相關客觀事實、B男所受損害程度,及當前社會經濟情形等情狀,認違約金應酌減至15萬元為適當。

  不過,本來要保密的事,結果打了官司,現在全世界都知道了!這要怎麼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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