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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據《政府採購法》第48條第1項規定,第一次公開招標的政府採購標案須有三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才能依招標文件所定時間開標及決標(如果有該項所列8款情形,機關可不予開標決標)。而有廠商為了避免沒有三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導致標案流標,因此實務上就會發生找其他沒有真心要投標的廠商一起參與投標,以湊足三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的門檻,這種陪標行為可能涉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之詐術投標罪:「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有三家以上廠商投標才能開標,這樣的規定是欲藉廠商間相互競爭為國庫節省支出。但是,若有陪標或虛增投標家數,形式上藉以製造出確有三家公司以上廠商參與競標之假象,意圖使市場上競爭之狀態不復存在,使政府採購法所期待建立之競標制度無法落實,即屬以欺罔之方法致招標機關誤信競爭存在,足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虛增投標家數參與政府採購法之工程案投標,而製造該工程確有三家公司以上廠商參與競標之假象,使該工程承辦機關陷於錯誤,誤認該工程投標合於開標之條件因而決標,屬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規定「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罪(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6855號判決、100年度台上字第6650號判決意旨參照)。

  為了達成三家投標的開標條件,多會找二家廠商來陪標,但是只找一家廠商來陪標,也會成罪嗎?原則上答案是肯定的。

參照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7年度上易字第520號刑事判決:「……附表編號2、4所示標案,被告於其本身經營之○○土木參與投標外,另借用○○營造名義投標,且在投標標價上讓○○土木低於○○營造,此種方式製造虛偽之競價,使招標機關誤信有競爭存在,依據前開說明,應已該當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之詐術妨害投標行為。」這就是找一家也被認定有罪的案例,基本上,第一次招標找廠商來陪標就很容易構成前述罪名,不論找一家或二家皆然。

  有種抗辯認為,應該以「內定」之廠商得標,才能說發生不正確結果啊?然而,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199號刑事判決認為,形式上製造出確有三家以上廠商參與競標之假象,致招標機關誤信參與投標之廠商間確有競爭關係存在,破壞招標程序之價格競爭,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即構成同法第87條第3項規定之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罪,參與「圍標」之原規劃得標廠商有無因此得標,與該罪成立並無必然關聯性。

  還有一種「傻瓜陪標」類型是不成罪的,依據《政府採購法》第48條第2項規定:「第一次開標因未滿三家而流標者,第二次招標之等標期間得予縮短,並得不受前項三家廠商之限制。」第二次招標是不受三家廠商投標才能開標之限制,因此,假若在第二次招標過程中莫名奇妙或不知何故找了其他廠商來「陪標」,從構成要件該當性來看,這種「傻瓜式陪標」是不會構成詐術投標罪的。 

 

🎵貼心小提醒:法律條文會修正,司法實務會變更見解,每個人的案件事實也不相同,因此本文僅供參考,建議民眾對於任何法律問題作出決策以前,先向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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