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疫期間千萬不要打群架 2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因應國內COVID-19本土疫情持續嚴峻,為加強相關防疫措施,除了之前的雙北市之外,從5月19日起至5月28日止提升全國疫情警戒至第三級,全國民眾要落實遵循及配合現行三級警戒管制措施,違反者會被裁處罰鍰。不過,有人在熱炒店打群架,可能要被裁罰了,這是怎麼回事呢?

  新聞報導指出,雙北市已升級至三級防疫警戒之際,新北市有一家熱炒店,有十人在店內聚餐吃消夜,客人還發生爭執大打出手,警方除了將這群人帶回移送法辦,還可能依違反傳染病防治法開罰。還有一件新聞報導,宜蘭市新月廣場外,疫情期間發生聚集鬥毆,某男子懷疑女友與男同事曖昧,雙方相約談判,爆發肢體衝突,比較有趣的是,兩邊人馬都有戴口罩應戰,經計算兩方人馬共十一人,麻煩了,這群人是否違反「室外不得超過10以上之聚會」禁止規定呢?警方除了依聚眾鬥毆罪送辦外,也可能會依違反傳染病防治法函報衛生局裁罰。

  目前規定,外出時全程佩戴口罩,違反者依傳染病防治法第70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3千元以上1萬5千元以下罰鍰。除可開放營業場所外,停止室內5人以上,室外10以上之聚會,違反者依傳染病防止法第67條第1項第2款規定,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類似在餐廳打群架,其實比較麻煩的是刑法的罪責,依刑法第150條第1項規定:「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施強暴脅迫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首謀及下手實施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為了加強防止聚眾滋事,在民國109年1月修正這個條文,聚眾鬥毆罪更容易成立了。

  新聞說打群架的人違反禁聚令要被開罰,這點就有討論空間。防疫可以從嚴,但也不能胡亂解釋法律。依衛福部對「聚會」定義分為兩種:一、「在家聚會」,指個別人士聚集在住宅內 無論保種目的,室內或室外(同住者除外),二、「社交聚會」,指個別人士在任何地方因社交目的聚集。打群架似乎不算是「在家聚會」或「社交聚會」 吧!不過,還是要注意,就算帶口罩打群架,如果被認定構成聚眾鬥毆之首謀及下手實施者,罪刑可能非常的重啊!

  防疫期間,提醒各位火爆浪子,忍一忍,千萬不要動手或動口。一時動氣打群架,若被被判刑又被來個行政裁罰,可是很慘的。假若,對手給你來個呼氣,害你不幸染疫,就更慘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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