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註冊商標也能受法律保障嗎? 2

  近年國際行李箱大廠RIMOWA對於本土諸多行李箱業者提起公平交易法相關案件的民事訴訟,主張這些業者所銷售的行李箱與伊行李箱上的「百褶設計」相近,稱依照公平交易法第22條,前述「百摺設計」屬於著名表徵,應受保護之類的。類似案例在台灣其實不罕見,然關鍵點在於,該條保護的對象必須是「著名商業表徵」,如果無法證明自己算是著名,就不受本條規定的保護。

  之所以這樣限制,在於台灣的商標法原則上採取「註冊保護主義」,如果沒有向智慧財產局註冊,原則上不受保護,除非是著名商標,才有跨類保護,雖然於某些類別沒有註冊,仍受法律保障的效力。而公平交易法也是如此,針對著名的商業表徵,雖然可能沒有經過商標註冊,仍不容許他人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為相同或近似之使用,否則就會認為這算是一種「不正競爭行為」。

  只是要如何判斷是否為著名呢?過往智慧財產法院在「城市小姐選美案」中曾有見解認為「……判斷表徵是否『著名』,應以國內相關事業或相關消費者是否普遍認知為斷,應綜合審酌該表徵為訴求之廣告量、於市場之行銷時間、銷售量、占有率、是否經媒體廣泛報導等足使相關事業或消費者對該表徵產生印象,及具有表徵之商品或服務之品質及口碑、公正客觀之市場調查資料、相關主管機關之見解等因素判斷之……」,也就是綜合相關資料,像是市場調查報告等等,進行認定,有些當事人主張要援引維基百科、百度百科之類的資料,並不被法官採信(智慧財產法院109年度民公上更(一)字第2號判決)。

  不過要注意之處在於,公平交易法前述規定的效力原則是針對未受商標法保障的情形,在商業戰略上,提前就將商標布局完備,商標法的保護會比公平交易法的保障來得完善,如之前旺旺案中,智慧財產法院就直接援引商標法的規定,判決商標持有人蔡合旺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勝訴,這時候不去討論有無公平交易法第22條問題了(智慧財產法院109年度民商上字第9號判決)。

  RIMOWA案最後判決如何,仍有待法院和當事人間攻防決定,但公平交易法第22條在實際適用上,和商標法之間的關係,確實是很多時候商戰上致勝的重點,唯有釐清法律上的各個要件和不同法律間的適用,才能夠找到贏的策略,獲取商業上的最大利益。

 

陽昇法律事務所/洪國華律師 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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