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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被指涉職場性騷擾,被指涉者同意賠償對方,事後可否拒絕給付呢?

  最近就有類似的新聞案例,報導指出,一名診所醫師,寫了幾張情書紙條給已婚的詹姓掛號小姐示愛,包括「妳是我奢求的唯一」等語,詹女表示感覺「噁心、厭惡與被冒犯」,且造成夫妻感情生變,最後更被解僱。詹小姐向民意代表求助,並舉發醫師涉嫌職場性騷擾。經第三人從中協調後,醫師寫了自白書,承認「對詹女產生愛慕,寫一些曖昧的書信」,並允諾賠償詹女二百五十萬元,甚至於簽了二百五十萬元的本票作擔保。但是,醫師事後反悔,主張詹女及其他人等脅迫說「不付錢就別想再當醫師」,抗辯抄寫歌詞不構成性騷擾。

  詹小姐則提告要求醫師應依協議約定賠償,法官認為醫師是出於自由意志允諾賠償,判決應依約賠償二百五十萬元。

  一般說來,書寫情書示愛應該不致於構成性騷擾,不過,男性向已婚女性示愛,是否合適妥當?見人見智。在本件,掛號小姐指稱醫師性騷擾,法律上是否構成侵權行為?值得討論。然而,因為醫師後來承諾賠償二百五十萬元,成立新協議的法律關係,如此承諾協議的法律關係類似一種和解的法律關係,若無強暴脅迫的情形,很難撤銷承諾的意思表示。換言之,無論該二百五十萬元賠償金額究否過高,因屬當事人自由意志下所承諾,就會發生法律效力。

  此故,除非有證據可證明被強暴脅迫而為意思表示,並非出於自由意志,否則該協議是不能被撤銷的。所以說,當事人從事協商損害賠償時,盡量深思熟慮後,再作決定或承諾,事後反悔主張是被脅迫簽立或承諾,若無相當的證據,通常是很難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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