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王光祿獵槍案看什麼是特赦? 2

  蔡英文總統今天宣布將特赦布農族人王光祿先前遭野保法等判刑有罪之案件,原本王光祿在2013年間因為持非自製獵槍,獵殺山羌和長鬃山羊,並於2014年遭台東地院判決應執行三年六個月的有期徒刑,其後在律師與人權團體支持下,該案2015年上訴到最高法院仍遭駁回。不過檢察總長隨即提起非常上訴,王光祿因此暫緩入監服刑,為了解決非常上訴中所提的原住民文化權等議題,最高法院並聲請大法官解釋,不過司法院大法官在今年5月做成釋字第803號解釋,就野保法等部分宣告合憲,王光祿恐面臨敗訴的命運,這才有了本件由總統宣告特赦的必要。

  所謂的特赦,是指憲法賦予總統的特權之一,依照憲法第40條的規定,總統有四種權力,包含使大赦、特赦、減刑及復權。特赦與大赦不同之處,在於依照赦免法的解釋,原則上只是免刑不免罪,大赦則是連宣告有罪的內容都會無效,效力上來說比特赦更強。可以說大赦的效力像是緩期期滿的刑之宣告,但特赦就是一個免除其刑的刑之宣告。例如當年的楊儒門案,就曾經蒙陳水扁總統於2007年特赦,而外國法上,美國總統福特也曾特赦因「水門案」辭職的前總統尼克森。

  要特赦什麼人,不需要說明理由,完全由總統自行裁量,就交由行政院轉交法務部處理,所以這次王光祿的特赦令上,就只有總統、行政院長和法務部的署名,經特赦後,原本宣告王光祿有罪的刑責就會免除,但效力僅止於本案,未來如果有其他民眾持自製獵槍獵殺野生動物,並不會因為王光祿先前遭特赦,所以有同樣遭特赦之效力,除非總統願意再頒布一次特赦令,因為法令並沒有因為特赦而無效,畢竟是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才掌管宣告法律違憲無效的權力。

陽昇法律事務所/洪國華律師 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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