冥冥中註定!44歲黃姓女子在17年前疑與一名男友交往但家人反對,她一氣之下離家「為愛走天涯」,多年來跟家人斷絕聯絡,也因失蹤多年遭法院宣告死亡。但警方日前在台北市萬華區街頭發現她形跡可疑,上前盤查,赫然發現她是「活死人」,隨即聯繫她家人前來派出所,家屬不敢置信,趕來認親團聚,距離她失蹤正好整整十七年。她家人聲稱,黃失蹤後她的八旬老母四處求神問卜,但神明都說黃還活著,一家人終於在17年後團聚。警方最後還告訴她申請「復活」相關流程,告誡她切勿再一聲不響離家,讓家人傷心難過。

  人明明就還沒死亡,為什麼會被宣告死亡呢?原來,當某些人因為失蹤時間太久,為避免他的身份、財產等關係長期處於不確定的狀態,經過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聲請,法院可以裁定宣告失蹤人死亡,以使失蹤人的各項法律關係早日確定。依據我國民法第8條規定:「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八十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三年後,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得於特別災難終了滿一年後,為死亡之宣告。」也就是說,一般失蹤最長七年即可聲請死亡宣告,而有些特殊狀況,如民用航空法第98條規定:「因航空器失事,致其所載人員失蹤,其失蹤人於失蹤滿六個月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即遇到空難事故,失蹤滿六個月後就可以聲請死亡宣告。

  那麼,人現在確實還活著回來了,那需要辦理什麼「復活」手續嗎?依家事事件法第160條規定:「宣告死亡裁定確定後,發現受宣告死亡之人尚生存或確定死亡之時不當者,得聲請撤銷或變更宣告死亡之裁定。」也就是說,人實際上雖然「活」回來了,但是,在法律程序上,還必須要走一個「撤銷死亡宣告」的流程,當取得法院撤銷死亡宣告的裁定確定後,記得還要去戶政機關辦理登記,這樣就可以「死而復活」了唷!

  另外,要注意的是,家事事件法第163條規定:「撤銷或變更宣告死亡裁定之裁定,不問對於何人均有效力。但裁定確定前之善意行為,不受影響。因宣告死亡取得財產者,如因前項裁定失其權利,僅於現受利益之限度內,負歸還財產之責。」也就是說,如果繼承人因為信任法院所作的死亡宣告而善意處分「繼承遺產」,只在現受利益限度內,負有歸還財產的責任;而如果誤以為配偶已死亡而另與同樣善意之第三人結婚,則之後締結的婚姻關係亦是不會受影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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