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如比特幣等具有去中心化、匿名或不可竄改等技術特徵的虛擬通貨,符合不法分子從事洗錢活動時,注重金流的隱匿性與流通性之需求,常被不法分子相中,而成為近年來熱門的洗錢管道。
發生什麼事?
.在今年(2024)年初,我國前三大虛擬通貨平台ACE交易所的前潘姓負責人,因涉嫌與同夥吸引民眾投資MOCT、NFTC、BNAT等虛擬貨幣,再透過場外交易將前揭虛擬通貨套取現金後,獲得新臺幣上億元的不法利得等情事,遭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以下簡稱:北檢)聲請羈押[1]。
.經檢警機關後續偵查發現,ACE交易所現任負責人王姓律師亦有捲入上開情事,涉嫌利用名下帳戶與虛擬通貨協力同夥從事洗錢活動,於近日遭北檢拘提、搜索其住居所,並向法院聲請羈押[2]。
虛擬通貨為何容易被利用於洗錢活動?
.在我國現行法下,所謂的虛擬通貨係指「運用密碼學及分散式帳本技術或其他類似技術,表彰得以數位方式儲存、交換或移轉之價值,且用於支付或投資目的者」,常見種類如比特幣(Bitcoin)、乙太幣(Ethereum)與泰達幣(Tether)[3]。其中,又以比特幣在絕大多數時期為市值占比最高、流通量最多的虛擬通貨[4];在區塊鏈(blockchain)的技術基礎上,具有去中心化、匿名或不可竄改等特性。
.不法分子為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的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而從事之洗錢活動,注重金流的隱匿性與流通性[5]。上述如比特幣等具有相同技術特徵的虛擬通貨,在我國現階段的監管密度亦未如同傳統金融體系,使得其被不法分子相中,成為近年來熱門的洗錢管道[6]。
[1] 聯合新聞網(01/04/2024),〈國內前三大王牌交易所ACE驚爆勾結詐團 潘奕彰聲押禁見〉,https://udn.com/news/story/7321/7686874(最後瀏覽日:02/07/2024);自由時報(01/05/2024),〈ACE王牌交易所涉虛擬幣詐騙!潘奕彰7人收押禁見〉,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4543204(最後瀏覽日:02/07/2024)。
[2] 上報(01/24/2024),〈名律師王晨桓捲入「ACE交易所」詐騙遭聲押 檢查扣4.7億、價值1800萬麥拉倫720S〉,https://www.upmedia.mg/news_info.php?Type=24&SerialNo=193494(最後瀏覽日:02/07/2024);經濟日報(01/25/2024),〈名律師王晨桓捲 ACE 虛擬幣詐案 法官因這些理由不得不押他〉,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5648/7732675(最後瀏覽日:02/07/2024)。
[3] 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第2條第1項第2款:「二、虛擬通貨:指運用密碼學及分散式賬本技術或其他類似技術,表彰得以數位方式儲存、交換或移轉之價值,且用於支付或投資目的者。但不包括數位型式之新臺幣、外國貨幣及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發行之貨幣、有價證券及其他依法令發行之金融資產。」
[4] 中央銀行(2021),〈虛擬通貨近期發展及國際監管概況〉,《存款保險資訊季刊》,34卷2期,頁14;楊岳平(2023),〈虛擬通貨監管的比較法發展與我國監管架構芻議〉,《月旦法學雜誌》,335期,頁41。
[5] 洗錢防制法第2條:「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6] 關於虛擬通貨的洗錢防制與監理之進一步說明,可參見:周知儀(2022),《虛擬資產之洗錢防制與監理—以虛擬貨幣為中心》,臺北: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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