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罪

   根據新聞報導,知名藝人狄鶯、孫鵬的兒子孫安佐在美國購買手槍滑套、握把、撞針、彈匣等手槍零件,並曾試圖組裝,還威脅開槍掃射學校,因此被逮捕、起訴,他在美國服刑期滿回國後,遭士林地檢署起訴,最終士林地院判決公訴不受理,而非有罪或無罪,這件案子涉及我國法院對於被告在外國的犯罪是否有刑事審判權的爭議,在實務上較為少見,值得與讀者分享其中的法律問題。

  起訴書雖然目前尚未上網公開,但從新聞報導、強制處分裁定書(限制出境、出海)可得知,士林地檢署是以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1項(下稱未經許可製造手槍未遂罪)起訴孫安佐,按刑法第3條,我國法院「原則上」僅對於發生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的犯罪才有刑事審判權,包含在中華民國船艦或航空器內的犯罪(屬地主義),但同法第5-8條設有「屬人主義」之例外,與這件案子有關的是第5、7條。按同法第5條,中華民國人民如犯11種特定罪名,即使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罪,我國法院仍有審判權,但未經許可製造手槍未遂罪並不在這11種罪當中,因此按第7條,須看該罪是否為「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且非「犯罪地之法律不罰」的罪名,如滿足以上兩個條件,我國法院才有審判權,否則按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6款,只能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未經許可製造手槍未遂罪最輕本刑為7年以上有期徒刑,符合第一個條件,但是是否符合第二個條件即成為這件案子的攻防焦點,究竟,最終士林地院認為,無論是美國聯邦法律或孫安佐所在的賓夕法尼亞州法律,都未處罰未經許可製造手槍未遂罪,既然美國法律不罰,法院因此才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補充:孫安佐在美國被指控的罪名是恐怖威脅罪與非移民簽證之外國人非法持有彈藥等罪,非「未經許可製造手槍未遂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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