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約莫民國103年起爆發TRF(Target Redemption Forward, 目標可贖回遠期契約)風暴,似乎於108年逐漸平息。然而,是否每個案件都得到公平處理?政府在銀行與交易相對人間是否扮演積極解決問題的適當角色?至少,就金融消費評議中心(下稱評議中心)網站上公告之統計資訊揭露觀察,應更能有效率及認真處理。

最一開始接觸TRF之交易模式及資料時,本事務所就已察覺,若僅形式上之制式化交易文件,銀行大多能符合金管會要求。然而,稍微深究若干文件之實質內容,不難發現銀行銷售TRF過程,可歸納為系統性而非單一事件之問題。也就是說,並非單一基層銀行員造成,而是銀行整體銷售系統性違反法遵事項所造成的問題。當然,交易相對人對於整體系統性的違反法遵事項之銷售,為集體運作的一環,也為了獲利而參與交易,共同導致如此大的損失及風暴。

TRF此種系統性違法,並非究責基層銀行員便能了事,應瞭解背後相關銀行本體所應負之責任,正因如此,儘管交易過程中有著層出不窮的偽造文書、偽造有價證券、違反銀行法等等刑事犯罪,因牽涉層面過深過廣,若由司法部門逐一認真及實質審查,不僅難以單一個別事件觀察清楚系統性問題之全貌,還可能造成銀行營運上的重大動盪,進而動搖國本。因此,若從政府角度出發,由行政部門以較和緩之方式處理,似更可能有合適切入點,金管會乃針對TRF爭議事件,除要求銀行配合受害者以仲裁方式提供爭端解決方式外,亦委託金融評議中心受理TRF爭議案件之調處,自105年4月15日開始受理案件至今,讓TRF受害者除了訴訟外,有其他管道得協商和解。

二、

然而,評議中心開始受理TRF案件之調處後,觀察評議中心網站所公告統計資訊可知,處理TRF案件之態度及效率漸趨停滯,經本事務所追蹤每月更新之統計資訊,做出下列表格做比較。

從下方表格可清楚看出,自105年4月15日開始受理TRF調處後,每月之受理調處案件量皆有新增,但將近四年的時間,有移送評議委員會做成調處建議的件數僅47件,再進一步真正由評議委員做成調處意見及調處成立者,僅有11件調處成立。縱將收受調處申請案件總數,扣除不受理及嗣後當事人撤回之案件量,做成調處意見仍不及總數之二分之一,而調處成立的比例更不到十分之一。

如此牛步化處理進度,不禁使人懷疑評議中心之調處,能否發揮應有效果和維護金融秩序之目的,更讓遲遲未決或仍與銀行協商之交易相對人感到無法信賴,從下開數據實在無法看出金管會有落實主管機關調和功能。如此以拖待變的態度,是否讓缺乏法遵意識之銀行方,更加無視金管會之執法權威呢?

三、

TRF風波已數年有餘,在106年、107年金管會嚴格監督銀行的影響下,的確使銀行曾積極與客戶處理爭議、協商和解,當時縱使在金管會積極介入情形下,銀行仍對調處建議擁有否決權,或是金管會就算對銀行開罰,相較獲利實在九牛一毛之罰金之各種現況下,都讓TRF受災戶無法以平起平坐之姿態與銀行達成協商和解,客戶只能一直處於被動姿態;更何況,政府現在所作所為皆漸趨停滯,若金管會停止繼續處理與監督爭議處理情形,TRF受害者要爭取賠償勢必會越來越困難,倘金管會遲遲沒有動作,司法對於TRF專業知識的缺乏、再加上難以全盤瞭解此種系統性違法的全貌,實在難以發揮懲處的作用。

TRF風暴表面雖看似稍稍平息,實際上還有很多受害者繼續與銀行持續協商、調處、仲裁,但金管會與評議中心幾乎已停滯之處理進度,受害者不得不認為金管會在處理TRF案件之態度,是雷聲大雨點小,而且更進一步印證,金管會未打算將此重大金融弊案視為應積極整頓而作為標竿之案例,盼望金管會別在事過境遷後,就放生仍未達成協商和解、求助無門的交易相對人,放任無法遵意識金融秩序繼續衰敗,而應秉持銀行法、白皮書願景及過往處理態度,持續嚴格監理銀行不法銷售行為事後處理態度,始能平息TRF所產生的問題,將台灣金融帶入新的領域,而能正向面對未來的新金融戰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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