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家機關常常會有一些案例教學的影片或是宣傳,但是案例裡的人物個資或隱私,可要留意使用,否則可能會侵害隱私或個資,而有國家賠償的問題。依《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前段:「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因此,如果公家機關在使用這些案例時違法侵害個人資料或隱私,有可能要負國家賠償責任。
最近有則類似新聞報導,某潘姓員警不服其執行酒測硬壓民眾致傷事件,被某警察分局當負面教材而且未將其個資隱匿遮蔽,造成其名譽隱私損害而要求國家賠償。依據新聞報導,本案大略情形是這樣子,潘先生與同事在執勤時,對逆向機車騎士執行酒測,測得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17毫克,騎士對潘先生及同事等人辱罵「你們這些廢物!」等語,結局是機車騎士被上銬了,但是因為被潘先生拖行並以臀部等強壓其頭頸部數分鐘導致受傷。刑事部分,潘先生被依公務員假借職務權力機會,犯傷害罪而判刑,得易科罰金,可上訴。騎士則被控侮辱公務員罪,判處拘役得易科罰金。
後來,潘先生認為某分局未經其同意而將其執勤過程,以戲謔方式製作成負面教材的宣導影片,其主張影片內容使他的同事均可清楚認出他本人,且影片檔案隨意置放於分局內部網路的未加密檔案交換區,使員警均可隨意閱覽下載,嚴重侵害他的名譽,還將記載他的感情、家庭、生活狀況、工作表現及其因故與民眾發生衝突,遭分局列管等個人隱私資料的風紀檔案,也放在上述未加密檔案交換區。一審判決某警分局須賠償新台幣五萬元,二審台灣高等法院認為,潘先生名譽權受侵害部分,考量員警執勤過程涉及公益,屬可受公評事項,難認有不法,但是潘先生隱私權受侵害部分,考量風紀資料所載內容涉及潘男的婚姻、家庭、社會活動等資訊,警分局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收集、處理這些隱私資料,應指派專人為安全維護,而且督察組人員也應採取必要保密措施,卻疏未注意,將此檔案資料置放在未加密檔案交換區,使員警均可有閱覽下載可能,已侵害潘男隱私權,判決警分局應賠償潘先生二萬元。
總之,公家機關承辦人要知道,所屬公務員基於職務上交換公文之便,將風紀資料放置於未加密檔案交換區,這樣可能會有問題,對於未加密檔案交換區也要有相關使用規範,否則洩漏的個資會致使機關內部人員均得任意閱覽未加密檔案交換區,進而知悉像是潘先生的隱私資料,這樣會侵犯個人生活私密領域及對個人資料之自主控制權,而本案法院就認為侵害了隱私權。故在此案例,法院認為依《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前段:「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家機關承辦人下次在製作案例教學或宣傳圖文等資料時,千萬要注意不要將他人個資隨意「漏」出來,否則就要國家賠償囉!
🎵貼心小提醒:法律條文會修正,司法實務會變更見解,每個人的案件事實也不相同,因此本文僅供參考,建議民眾對於任何法律問題作出決策以前,先向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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