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見不平,檢舉違規,或許是許多都市人會做的事;反之,稍有不慎,被檢舉違規,也是許多用路人常碰到的麻煩。但無論如何,在科技儀器的進步下,檢舉也越來越容易,案件越來越多,有鑑於此,交通部最近決定修正《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的規定,要提高檢舉的門檻,引來正反兩派意見的爭執。
由於這不是法律的修正,而只是行政規則,所以就是由主管機關自行處理,交通部於是也在過年前進行公告,說:「……由於科技日新月異,科學儀器蒐證便利,民眾檢舉案件呈逐年成長趨勢。為確保檢舉資料的真實性,有檢舉人真實姓名及聯絡方式是屬受理機關必要的查證方式,甚至於法院審理交通違規行政訴訟案件涉及證據調查須請檢舉人到場說明,避免因無法確認檢舉人身分而無法聯繫……」,換句話說,就是以後必須要「實名檢舉」,不得匿名檢舉,以便事後於行政調查或是行政訴訟程序中,請檢舉人到場為證。
只是,交通部同時也說:「檢舉案件須為七天內違規,超過七天不予受理,以減少行政成本」,換言之,就算是「實名檢舉」的場合,如果超過七天,行政機關可以拒絕受理檢舉,目的在於避免案件太多,處理不完。
這樣修正的結果,可以想見未來要檢舉交通違規更嚴格了,許多見義勇為的檢舉人恐怕會不高興吧!至於,對用路人來說,是好事呢?還是壞事呢?就不知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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