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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網路紅人谷阿莫的著作權糾紛,近日在谷阿莫發表聲明,與最後幾家片商達成和解後,似乎告一段落,谷阿莫並在臉書上刊登聲明,表示以後會注意著作權法的規定,不引用告訴人具有著作權的影片,姑且不論聲明的內容,仍有吟味的空間,但這是否就表示如果和解的話,著作權法刑事方面就沒有責任了呢?

  著作權法現行除了俗稱光碟條款的重製光碟、散布光碟等行為外,刑事均為告訴乃論之罪,所謂告訴乃論就是告訴人在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的話,法院就不能受理,既然不能受理,就只能為不受理判決,而無所謂有罪無罪判決。也就是說,如果能夠透過民事與告訴人達成和解,讓告訴人在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告,可以說原則上就沒有刑事責任了。雖然有人會質疑那光碟條款的部分怎麼辦?隨著科技進步,雲端和網路的發達,已經很少新電腦會配置光碟機了,透過光碟侵權的行為也逐漸減少,智慧財產法院之前也已經聲請大法官解釋,主張光碟條款違憲,未來修法可望廢除。

  換言之,如何在著作權刑事程序上,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或是透過刑事訴訟,要求對方認錯賠償,就是訟爭上非常重要的一環,以谷阿莫這件案件來說,由於難以成立合理使用,若不和解,谷阿莫恐有刑事上之風險,最後會透過和解,讓程序終結,也是可預想的事情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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