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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聞報導指出,最近國稅局又發現有民眾將債權無償移轉予他人,卻未主動申報及繳納贈與稅,因而遭稅捐稽徵機關補稅及處罰的案例。稅務機關表示,將自己債權無償移轉給他人,是否要申報贈與稅?台北國稅局表示,只要民眾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他人,且經他人允受的行為,即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若在1年內贈與他人的財產總值超過免稅額220萬元(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2條規定:『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每年得自贈與總額中減除免稅額二百二十萬元』),須依法辦理贈與稅申報,否則將被處連補帶罰的處罰。只要無償移轉財產予他人,經他人允受的行為,屬於《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2項規定的贈與行為,因此,依同法第24條規定,贈與人在1年內贈與他人的財產總值超過贈與稅免稅額220萬元,需在超過該免稅額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辦理贈與稅申報。

  各位朋友對於贈與稅的規定,應詳加瞭解。為了理財規劃,可以每年在免稅額的範圍內,逐步移轉財產,並保留證明,以免國稅局查核時拿不出憑證。另外,如果想要一次大筆的股票或債權、金錢的移轉,可以考慮在跨年度時辦理,可以有二倍的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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