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性侵害以外之性騷擾行為,也有可能要負擔相當之行政或刑事責任。
最近,就有一件新聞案例。某張男晚間在夜市逛街時,見一名女子擦身而過,張男就順勢伸手偷捏了該女子屁股一下,受害女子驚覺即轉身抓住張男的手、質問張男是否捏她屁股?張男雖否認,因為有目擊者協助指證張男偷捏女子屁股的行為,因此經女子提告後,法院依性騷擾罪嫌判處張男拘役四十天,得易科罰金。
所謂性騷擾,依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二、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假若對他人有一般性騷擾的行為,會有什麼責任呢?原則上,若僅有違反同法第2條之行為,雖不致於有刑事責任,但是會被裁處行政罰,依同法第20條規定:「對他人為性騷擾者,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不過,如果性騷擾的情節較嚴重,就會構成刑事責任,是要判刑的,同法第25 條規定:「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像前面新聞所述的張先生偷摸女子屁股的行為,就被法院認定違反本條之規定,因此,不是較輕的行政責任而已,乃應負刑事責任,一不小心還有可能被抓去關的。所以說,奉勸登徒子們,若有欲洩情慾之不法行為前,還是請三思而行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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