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15款規定:「機關辦理採購,發現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應將其事實、理由及依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所定期間通知廠商,並附記如未提出異議者,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十五、對採購有關人員行求、期約或交付不正利益者。」,若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廠商將會被依照採購法第103條第1項第1款停權三年,然採購法為了嚇阻此種不廉潔的貪腐行為,要求機關還要向廠商追繳兩倍的不正利益。
這裡所謂的不正利益,指得不是犯罪所生的不正利益,像是廠商的犯罪所得之類的,犯罪所得的沒收,規定在刑法之中,是由地檢署於本案中向法院聲請沒收。賄賂所稱的不正利益,則是指廠商給付給官員的賄款或是其他好處,規定在政府採購法第59條第1項中:「廠商不得以支付他人佣金、比例金、仲介費、後謝金或其他不正利益為條件,促成採購契約之成立。」,此部分再由機關另外依照同條第2項規定:「違反前項規定者,機關得終止或解除契約,並將二倍之不正利益自契約價款中扣除。未能扣除者,通知廠商限期給付之。」,從契約價款中扣繳或是通知廠商給付,且是原來不正利益的兩倍。
最近就有新聞報導,文化部有官員收取廠商賄賂一百萬元,遭法院判刑確定,招標機關也將廠商停權三年,行政處分也告確定。機關因此依法起訴廠商,請求追繳兩倍不正利益,也就是兩百萬元,一審法院經審理後扣除機關已經扣住的二十萬元保證金,認定廠商應繳交一百八十萬元給機關。所以廠商賄賂官員,不僅會有停權的法律風險,還會被追繳兩倍賄賂,不可不慎。
🎵貼心小提醒:法律條文會修正,司法實務會變更見解,每個人的案件事實也不相同,因此本文僅供參考,建議民眾對於任何法律問題作出決策以前,先向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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