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一個公然侮辱罪被判刑的新聞案例,某王女向林男催討數百萬元的欠債,有天與朋友一同前往林男的住處,因為林男拒不開門,她氣得隔著林家的大門,飆罵「龜兒子」、「臭俗仔」。林男後來提出公然侮辱罪的刑事告訴,後來法院判決罰金3000元,得易服勞役,以一日一千元折算。
被告辯稱當下只是希望林男出來處理債務,因為林男本來要還錢,但事後來又反悔,雙方都是認識二十多年的朋友,因一時氣憤到林男住處找人理論,並無罵人的意思。法官認為龜兒子、臭俗仔等用語,在客觀上確屬負面評價的字眼,有嘲諷、輕視、使人難堪的意思,足以貶抑他人人格,顯已超出善意合理評論的範圍,判決公然侮辱罪成立。
按照社會常理,王女對於林男的欠債未還,一定非常生氣,法律要求催債的時侯不能罵人,這是不是有點過份啊?事實上,實務上諸多案例,都提到若類似情形,多屬發洩情緒,表達自己的不滿,主觀上不是基於侮辱意思,也就是說,客觀上就算是負面評價的用語,但是當事人主觀上不是出於公然侮辱罪的意思,就不會構成公然侮辱罪,在此案例,法官從寬地認事用法,殊屬不妥。因為公然侮辱罪,在立法論上,已經是有爭議的罪了,在實際運作,司法更應該基於謙抑性,從嚴地認事用法,否則很容易就成罪。更何況,在上述類似情形,法律要求對欠錢不還的人,還可以要求對方不能出惡言討債,難道符刑法期待可能性的理論要求嗎?基本上,假若無傷大雅或是非常氣憤的討債用語,以民事規範處理,就可以達到解決問題之目的,如今欠債者變成刑事受害者,被欠數百萬元的實質被害人,卻變成加害者,這是哪門子的法律呢?
留言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