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上常見汽車駕駛未禮讓救護車,而遭追究法律責任的案例,但可別認為在每個個案上,救護車一定會被法院認定無責任,最近就有一責救護車和機車騎士發生事故的案例,救護車駕駛最後被認定應負擔業務過失傷害的刑事責任。
案例背景是這樣:有位民營救護車司機,2016年2月間載送一名癌末患者安寧返家時,行經十字路口時,開警笛、警示燈後,闖越紅燈,但不慎與一位機車騎士對撞,機車上2人手腳多處擦傷。救護車司機被提起公訴,雖然一度判無罪,但二審法院審理後,認定司機「號誌紅燈時未減速進入路口」,改判拘役30日、得易科罰金3萬元定讞。法院審理過程中,司機雖然抗辯自己開警示燈、鳴放警笛,一般用路人應禮讓優先救護車通行,所以自己沒錯,但二審高等法院根據鑑定報告,認為肇事主因雖然為機車未禮讓值勤時的救護車先行,但肇事次因乃因「司機駕駛救護車搭載病患,號誌紅燈時未減速進入路口」,因此高院認定司機未善盡注意義務,仍有過失。
因此,就算是開救護車,仍合理適當之範圍,仍應該注意行車狀況,否則法院仍然有可能認定司機應該要就個案肇事負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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