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多年前的蘇炳坤涉控新竹銀樓搶案,當時蘇炳坤被判刑十五年定讞。多年來,其一直主張自己被冤枉,極力為自己聲請再審,結果等了三十多年,終於在今年的八月八日獲得無罪宣判。新聞報導指出,就在父親節這一天,高院再審後判蘇炳坤無罪,算是送了他一份父親節大禮,
這是一件很特別的再審案例,蘇炳坤還曾經為此案逃亡十年,其主張被另名慣犯誣陷為共犯,再加上警方的刑求等,當年判決有罪乃屬冤案。其次,本案特殊之處,後來蘇炳坤到案入監執行,被關了九百多天,後來前總統陳水扁特赦蘇炳坤,但蘇炳坤堅持要司法判決無罪,並非以特赦結案。這個案子,還有幾個特殊的地方,那就是檢察官曾經為蘇炳坤申請多次非常上訴、再審,雖然均遭駁回,但顯示本案的判決,確實有疑點。終於,蘇炳坤案第五度聲請再審,獲得法院裁准再審,台灣高等法院終於就蘇炳坤案認為證據不足,判決無罪。
茲引述該判決之最後結論:「刑罰可以拘束人身自由,將人判處無期徒刑,甚至是剝奪生命的死刑。由於制裁效果的嚴厲性,「不能將無辜者定罪」,乃是刑事司法的基本要求;受訊問人不受脅迫、證據裁判、符合正義等等的司法價值,更是警察(或其他犯罪偵查人員)、檢察官與法官等司法從業人員應該隨時警惕在心的職業倫理信條。犯罪偵查人員可以大膽假設,但應小心求證,任何與假說矛盾的資訊都應仔細檢視;尤其忌諱依賴直覺與成見,輕率地將自己的有限經驗,作為犯罪追訴的金科玉律,甚至為追求績效,動輒扭曲事實真相、尋找替罪羔羊式的「破案」、「結案」。法官則必須自知人類的認知能力有限,保持必要的謙遜,才能減少誤判發生的機率;更應冷靜地不將有罪判決所認定的犯罪事實等同於「真相」,以致阻斷了蒙冤者平反之路。畢竟刑事司法本以落實正當法律程序、查明事實真相、滿足被害人與公眾的合理要求,為其主要任務。司法工作者唯有秉持同理心,「誠實面對案件、面對當事人」,正義才能伸張,被害人傷痛才能彌平。
「由本院前述的說明可知,本件偵查檢察官所提出的各項證據資料,並不足以證明蘇炳坤有檢察官起訴意旨所指與郭中雄共犯本件強劫而故意殺人未遂罪的犯行。原審同此認定,諭知蘇炳坤此部分為無罪的判決,經核尚無違誤。偵查檢察官並未提出新事證,具狀提起上訴,請求本院撤銷改判云云,乃就原審採證的職權行使徒憑己見再為爭執,應認為無理由;高檢署檢察官雖然也作無罪論告,但因為偵查檢察官的上訴仍然合法存在,本院依法自應予以駁回。又承辦員警另案於75年6 月19日逮捕郭中雄時,因為「作案手法似曾相」,基於「靈感」而「大膽假設」,在已有郭中雄涉犯金瑞珍銀樓搶案的偏見,為求破案的情況下,先對郭中雄施以刑求逼供行為,待郭中雄受迫供出蘇炳坤時,承辦員警再逮捕並對蘇炳坤施以刑求逼供行為,甚至違反陳榮輝、陳許美龍的主觀意願,將2 件取自寶興銀樓的金飾發還與金瑞珍銀樓,乃有本件超過長達32年的無罪、改判有罪確定、藏匿、家屬死諫、另件冤抑、入監服刑、再審、非常上訴、監察院調查、總統特赦等等蘇炳坤遭冤判、一再陳情、控訴、申冤的過程,參照上述說明所示,所有從事司法工作者應引以為戒,附此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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