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一則新聞,基隆市一名男子月前竊取女子曬在民宅內的內衣褲,約半小時放回原位,民眾發現後報警,男子落網坦承拿內褲自慰,並非想偷走,檢方偵辦時參照最高法院判例,認為男子單純擅取使用,無據為己有犯意,學理上屬於「使用竊盜」,難以用《刑法》論處,故不起訴。
這樣的結果可能令很多民眾不能接受,畢竟這名男子的行為真的很噁心!不過,檢察官若是從「竊盜罪」的方向著手偵辦,確實就會產生這樣的結論。因為,刑法上的竊盜罪規定,必須有「不法所有意圖」,也就是說,必須有將該物品「占為己有」的意圖而將物品偷走,才會構成竊盜罪。最簡單的例子就是,臨時需要騎腳踏車,就將停放在路邊未上鎖的腳踏車騎走,之後停放在別處或是停回原地的情形。這樣的情形可以認為行為人只是想要「借騎一下」腳踏車,並沒有要占為己有當作自己的腳踏車來騎的意思,因此只是所謂「使用竊盜」,並不構成竊盜罪。不過,依據實際情形的不同,可能還是有認為構成竊盜罪的空間,例如,騎走的時間很長、或是買了自己的鎖來鎖腳踏車,都可能會被認為已經有意圖當成自己的東西,而可能構成竊盜罪。
在這個新聞的情形,確實沒有使用竊盜的問題,那麼可憐的被害人該如何是好?在刑法上,仍有討是否成立「毀損罪」的討論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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