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於審理智慧財產案件,在遇到非法律之智財或跨領域科技專業問題,就其技術專業,有必要由技術專家參與訴訟,協助法官作技術審查,建立審判的輔助機制。因此,依據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15條規定,智慧財產法院設技術審查官室,設置技術審查官(註:新法為「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第16條: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設技術審查官室與商業調查官室,分別置技術審查官與商業調查官)
其次,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法院得命技術審查官執行下列職務: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只有智慧財產法院的案件,才會有技術審查官的協助嗎?答案為否。雖然原則上,智財法院在辦理智慧財產案件認有必要時,得裁定指定技術審查官,執行前述職務,不過,智財法院以外之法院辦理智慧財產案件,有指定技術審查官協助之必要時,應洽由智慧財產法院指派技術審查官後,再以裁定指定。普通法院審理智財案件,也可以指派技術審查官協助。
作業程序方面,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13條規定:「技術審查官經指定協助訴訟及其他程序後,應即詳閱卷證資料,依下列方式執行職務:
一、就當事人書狀及資料,基於專業知識,分析及整理其論點,使爭點明確,並提供說明之專業領域參考資料。
二、就爭點及證據之整理、證據調查之範圍、次序及方法,向法官陳述參考意見。
三、於期日出庭,經法院許可後,得向當事人本人、訴訟代理人、證人或鑑定人為必要之發問,並就當事人本人、訴訟代理人、證人及鑑定人等之供述中不易理解之專業用語為說明。
四、在勘驗前或勘驗時向法院陳述應注意事項,及協助法官理解當事人就勘驗標的之說明,並對於標的物之處理及操作。
五、協助裁判書附表及圖面之製作。
六、在裁判評議時,經審判長許可列席,陳述事件有關之技術上意見。審判長並得命技術審查官就其擬陳述之意見,預先提出書面。
七、在強制執行程序向法院提供專業技術意見,並對執行標的為必要之處理及操作。
有了技術審查官,法院在審理智財案件,又多了一個小幫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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