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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人可能聽過撿到東西可以向失主請求相當報酬,但可不能用強迫或恐嚇的方式要掉東西的人要錢啊!必須要用合法方式主張權利,依據民法第805條第1項規定,遺失物自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起六個月內,有受領權之人認領時,拾得人、招領人、警察或自治機關,於通知、招領及保管之費用受償後,應將其物返還之。第2項規定:有受領權之人認領遺失物時,拾得人得請求報酬。但不得超過其物財產上價值十分之一。第3項規定:有受領權之人依前項規定給付報酬顯失公平者,得請求法院減少或免除其報酬。
  最近有一個撿到東西,卻得不償失的案例。原本可以向遺失物的失主主張遺失物十分之一財產價值,卻因為恐嚇失主,反而得到被判刑的結果。
  新聞報導指出,一位蕭先生撿到某張小姐遺失價值約二萬三千元的iPhone 6手機,他並未拿去警察局報遺失,之後張小姐發簡訊,聯絡到了蕭先生,蕭先生竟表示「手機是好的,丟掉也浪費」等語,及要求給付4000元紅包才願意歸還手機。此外,蕭先生還拿了這支手機撥打付費交友電話。張小姐因擔心蕭先生把手機丟掉,心生畏懼而假裝同意給付金錢,同時也報警處理。雙方相約後,警方逮捕蕭先生,後來蕭先生遭法院依侵占遺失物、恐嚇取財未遂等罪,判處罰金6000元,及有期徒刑4月(可易科罰金12萬元)。
  依據民法第803條規定,拾得遺失物者應從速通知遺失人、所有人、其他有受領權之人或報告警察、自治機關。報告時,應將其物一併交存。蕭先生並未從速通知遺失人,也不交給警察,反而使用拾得之手機,顯然違法。其次,依據民法規定,就算蕭先生有遺失物之報酬請求權,也只能請求該iPhone價值的十分之一,約莫二千三百元,他卻索討四千元,並且語帶威脅說可能要把電話丟掉等語。其次,他還把這支iPhone當作自己的電話使用,胡亂撥打電話。因此,構成了恐嚇罪及侵占遺失物罪,被判罰了十二萬多元,實在得不償失啊!
  撿到東西,依據法定程序,交給警察機關或是即刻通知失主,在法律上,若遺失之人非低收入戶或是顯失公平等狀況,拾得者原本可以主張拾得物之報酬請求權,依法得主張遺失物價值十分之一的權利。但是,如果拾得者侵占了該物品,甚至用恐嚇的方式索討報酬,不僅可能構成刑事責任,也無權再主張該報酬請求權了。相關法律規定,民眾不可不知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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