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常常看到補習班張貼廣告,說某某人是該補習班學生,在補習考試後獲得榜首之類的文宣廣告。但是,這些榜單都是真的嗎?假若造假榜單,可會有刑事責任!

  最近就有類似新聞案例,報導指出,某補習班主任非法利用學生個資,該補習班有聘請一名數學老師,而這名數學教師提到兩名自己指導過而考上醫學系的學生,來證明自己教學能力。未料,兩名學生個資遭補習班主任冒用,刊登於該班升學榜單,被冒名學生則提出刑事告訴。

  法院判決認為,被告任職A補習班,明知個人之姓名、高中畢業學校、大學錄取學校及錄取年度等事項屬於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第1款所定之個人資料,非公務機關對於其利用應於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內為之,而兩名學生是在B補習班經另一名老師教授數學,未曾在被告任職的補習班上課,而且也僅同意由另一名老師利用學生資料。被告意圖為自己及A補習班不法之利益,基於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之犯意,而將兩名學生之姓名、高中畢業學校、大學錄取學校及錄取年度,由不知情之A補習班美工製作該補習班大學錄取榜單,經被告確認無誤後,而刊登在A補習班網站及門口,作為A補習班廣告招生之用,足生損害於兩名學生的資訊隱私權,構成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本案還可上訴。

  首先,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規定: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原則上,應該要在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只有在特定情形(例如:法律明文規定、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危險、當事人同意、有利於當事人權益等等),才能為特定目的外使用。此外,再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第20條第1項規定,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因此,違反原本蒐集個資的特定目的而使用他人個資,是會有刑事責任的犯罪行為。

  其次,個人資料保護法所指「個人資料」,係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判決指出,就資訊之本身進行觀察,若藉由比對、連結、勾稽等方式,已足以辨識、特定具體個人,該資訊即屬個人資料,而有個人資料保護法之適用。在本案,被告確認後張貼之A補習班榜單內包含之本案資料,有告訴人學生之姓名、高中畢業學校、大學錄取學校及錄取年度,此等資料均足以特定、辨識告訴人兩人,自屬個人資料保護法所稱之個人資料。至於被告辯稱第三人跟他講,告訴人學生有授權將本案資料讓A補習班作為錄取名單使用,不過第三人作證說沒有,所以法院不採信被告有經過授權的抗辯。

  此故,從這個案例觀察,補習班製作榜單時,一定要注意榜上有名的學生,都有同意授權可以使用其個資作文宣,才能作成廣告使用。否則,很容易被認為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規定而被判刑。補習班製作文宣的人員,可要特別注意喔!

 

✨更多法律資訊請追蹤本所官網👉https://sunrisetaipei.com/

arrow
arrow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陽陽Boopee 的頭像
    陽陽Boopee

    陽陽與布痞

    陽陽Boopee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