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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來吵得沸沸揚揚的同性婚姻議題,到底現行民法規定婚姻僅限於男女有無違憲之疑慮,對此台灣同志運動先驅祁家威和台北市政府民政局聲請大法官解釋,今天早上九點進行言詞辯論,網路也同步直播,當然也吸引了挺同及反同的團體在場外聲援,表達自己的立場與訴求。我們也是第一個正式對於同性婚姻展開辯論攻防戰的亞洲國家,這歷史性的一刻,你也許只知道他們今天在談論的議題是關於同性婚姻,但對於大法官會議的制度還是一頭霧水,在此就來簡單為各位說明。

  首先,司法院有十五位大法官(由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任命之),而他們的職權除了憲法第78條所規定的解釋憲法,並統一解釋法律與命令之外,尚能審理總統與副總統之彈劾以及政黨之違憲解散事項,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第4項有明文。

  至於召開方式,規定在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2條,司法院大法官,以會議方式,合議審理司法院解釋憲法與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案件;並組成憲法法庭,合議審理政黨違憲之解散案件。

  效力如何?大法官所為的解釋,自有拘束全國各機關及人民之效力,各機關處理有關事項,應依解釋意旨為之。像今天這個大法官會議的召開就是關於法律有無牴觸憲法之事項,最終會有合憲或違憲這兩種結果,合憲比較沒問題,就是原本的法律繼續有效;倘若違憲,法律與憲法牴觸者無效,憲法第171條第1項有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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